顧主臨時更改上班時間...

2010-05-31 1:01 am
如題...

顧主臨時更改上班時間...
情況如下:
本人已在該公司上班了1-2年...
工作時間一向為7:00a.m.-4:00p.m...
但於上星期..顧主忽然提出要更改本人的上班時間..
由全日制改為7:00a.m.-12:00p.m.

因本人感到過於突然以及不能接受...
在前兩天本人找到了另一份工作..
我可以在新的一個月去新的地方工作嗎?

p.s.本人未有一個月通知期...
緊急...請幫忙...

回答 (3)

2010-05-31 8:29 am
✔ 最佳答案
你肯定和公司有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你單方面中止合約是須要給予僱主通知期的,不能提供足夠通知期就得補償僱主足夠代通知金。如果僱主從沒說及這份工作須要多少天通知期辭職,《僱傭條例》規定通知期是一個月,沒有給予僱主通知期,就得補償僱主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僱主於上周開始縮減你的工時,你是有須要注意是否已達到被"停工",若已被"停工",是可以直接要求僱主給你遣散,受僱足2年或以上,除了可取回代通知金離職外,還可以討回遣散費。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你公司現今只是有一個星期給你縮減工時,遠未達到"停工"的地埗,於這期問你即時辭職是有須要補償僱主作代通知金。

建議你明天盡量和僱主商量,能得到僱主同意的話,是可以解約而雙方都不用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傭條例》關於要給予對方通知期的條例是為單方面要求終止合約(辭職或解僱)而設,雙方同意解約就無須通知期。你還是有很大機會得到僱主同意解約的,他給你縮減工時的原因離不開經營出現困難,要縮減開銷才減少員工開工時間,不立即作出裁員最大顧慮就是要支付遣散費,你這時要求協議解約會很大機會被接受。
無論你是辭職或協議解約,不要忘記若公司仍欠你年假是須要按比例折算工資補償給你。以往年終有雙糧的話,也可以要求僱主按比例支付給你。
2010-05-31 3:33 am
要付一個月通知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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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1 1: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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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9 22:33: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30000051KK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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