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想問: 受託人提出根據''分劃條例'' 第六條, 向法院申請出售該物業圴命令, 是一條什麼條例?
答:據我所知,這是收回土地或物業業權強制拍賣的法例,通常用於土地發展公司收樓重建時用!
但有一大前提是業權分數要超過80%以上,才可提出強制將物業拍賣!
而樓主跟令慈的聯名物業,如是以生死契的形式訂立的話,理應是各佔一半業權!故理論上受託人是無法啟動收樓程序強行將物業出售的!
因為這涉及侵佔令慈私人財產的舉動!你本人破產,名下業權歸破產管理署充公天公地道!但問題是令慈並未破產,政府實難以強行拍賣無破產者的私產,亦根本無這個權力!
再說令慈祇有這個物業居住,真要強行拍賣逼遷,是由政府提供住處給令慈嗎?還是要她露宿街頭呢?
一位有私人房產的人,並未破產或欠債,但名下資產被強行充公拍賣逼遷!合理嗎?
單憑這些理由就足以向法官否決對方的申請了!
但話雖如此,樓主可否多提供一些對方要求令慈賣樓的資料嗎?
2010-05-30 23:03:40 補充:
樓上網友對破產條例中,聯名物業業權方面的理解有些不正確!
聯名物業其中一業權人破產後,其名下業權會被充公!這物業便變成是破產管理署跟另一業權人聯名持有!
由於署方不能強行充公無破產者的私產,故祇會將物業釘契以阻止業權改變!而另一業權人亦可以繼續佔用物業!
署方會要求另一業權人出資買回全部業權,但不論另一業權人無能力或無興趣,都可以拒絕買入並保持現狀!
而署方亦不會因破產期臨近屆滿而要解決這事,因為破產者名下的業權早歸署方所有,就算破產令解除後都如是!所以不會有要在破產期滿前賣樓的情況出現!
2010-05-30 23:07:15 補充:
而如今受託人要求將物業出售以抵債,自然衡量過能有取回售樓權益的機會!
那必然不會符合甚麼物業價值不高、按揭未清還或負資產的情況出現!
更遑論受託人以低價放棄業權!
2010-05-31 19:02:04 補充:
究竟受託人出這封信的目的是什麼?
答:對方的目的當然是希望逼令令慈出資購入全部業權或願意將物業出售!以將得款充公作償債之用!
這亦是個案交由外判受託人跟進對破產者不利之處!因為這些外判受託人會從破產者的資產中收取服務費用!故此他們非常樂意追究和對破產者的收支申報斤斤計較,以期取得更多的收益!
但收款的細節則基本由他說了算,雖然會有收支賬單,但財到光棍手,實在難以追究!
2010-05-31 19:20:54 補充:
關於《分劃條例》的細節,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www.hklii.hk/hk/legis/ch/ord/352/
受託人確有要求法庭裁決將物業強制充公的權力!但能否取得法庭命令決定權始終在法官手上!
基於保障私產的精神,法庭少有強行要求充公拍賣非破產者的私產!尤其是如令慈這個公屋物業!
她可以如實向法庭作出抗辯!
2010-05-31 19:21:28 補充:
第一她本人並無破產或欠任何人債務!破產者祇是其家人!
第二這名破產者祇是名義上持有物業,當然要能提交證據和法官願意相信!
第三這公屋物業價值未算太高,但卻是令慈的全部資產,如被強行拍賣她將一無所有,因餘款不足以讓她重置居所!
第四這公屋物業是令慈惟一的居所,失去這安居之所後將會無家可歸!
第五並不能因她的家人犯錯,而要剝奪她資產的擁有權!因家人欠債導致她失去物業,變相令她受到無辜的懲罰!對她絕不公平!
第六法庭在令慈無犯錯的情況下,強行充公拍賣她的私產,或會抵觸人權法中對個人財產的保障!
現在對方會否如言入稟還是唬嚇你們還是未知數!但假設確有其事,相信你們要尋求正式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