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幾個問題
1.參考他人回答,有人說明贈與不適用土增稅採自用住宅用地10%是否正確
ps.父親贈與兒女
2.採用贈與方式贈與土地繳納稅金包含贈與.土增.印花.千分之一規費
贈與房屋包含贈與.契稅.印花.千分之一規費
採用買賣差別在有無贈與稅,上述是否正確?有誤的話麻煩解答
另外財產交易所得稅是贈與還買賣要申報?
3.稅捐處試算土增稅第一項前次轉移年期,是根據登記時間還是謄本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轉移現值的那個年月份
4.原本土地讓建設公司蓋房後分得土地及三間房屋,土地只有一張權狀所以是未分割狀態,房子三間各有一張權狀,房屋兩間在小兒子名下,另間在大兒子名下,土地在父親名下,如想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省稅該如何處理
另外有一筆土地二間房屋,女兒戶籍在其中之一,若女兒用買賣方式該筆土地可否仙不分割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5.贈與或遺產免稅額,假設贈與總值500萬,免稅額220萬,如此稅金是否繳28萬
遺產1億,根據本人情況免稅額大約2千萬,遺產稅是否8000萬*10%=8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