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湊小朋費用証明,因小朋友是給相熟人湊.人地唔會給身份証及寫証明信收多少錢,請問有人知道如何是好呀?
答:對於這個問題,又確實是要有單據去證明的,並非對方刻意為難!否則口說無憑,又要如何去證明確有這筆支出呢?
如果收款方無法或不願意立下單據證明,那祇好將託兒的要求轉交一些能提供單據證明的機構,否則這些支出將無法申報!
另請問如果一家3口總收入是15,000己扣強積金 ,租樓住, 請問是否要供款,如要大約供多少 一個月?
答:基本上每個破產個案中,生活費的數目都不盡相同!
破產管理署會考慮破產者的家庭狀況,收入和支出比例去作出評估!故同是三人家庭,但多少人工作和子女年齡等都構成不同的評估!
加上破產後的生活費,確實又祇供破產者基本生活所需,其他的餘款需要上繳償債!
所以在審批之時署方會傾向從嚴處理!
依在下接觸的個案中推算,問題中的三人假設是丈夫破產!夫妻二人加上一名小孩,而太太無工作!那麼生活費大約祇有八千至一萬元,其他的需上繳還債!
再假設太太有工作,收入七千元(假設)!那丈夫的八千元收入中,生活費的數目基本相若,即無餘款要上繳還債!就算有也祇在一千幾百之列!
再假設破產者是太太而非丈夫!
那如果她無工作收入,家中開支由丈夫那一萬五千元收入應付!那麼她根本就無生活費的釐定更無需上繳任何款項還債!無破產的家人收入無需受署方控制或代破產者償債!
而如果夫妻各有工作則請參考上文!
請問這重情況是否都要都破產署一半業權呀?
答:這個問題答案非常簡單!不論這物業由誰真正擁有,不論這物業由誰出資買入或供款!祇要這物業的業權人有破產者的名字,都會被破產管理署視為是破產者名下的物業和資產!
即是說署方不會理會物業的業權背景為何,祇要破產者是它的業權人,名字出現在物業業權契約之上,便會被視為是其所有並充公這物業!
個人名義持有的充公全部業權,聯名持有的則祇會充公破產者名下的業權!
當然這物業的原購買者,可以入稟法庭要求澄清破產者祇是掛名持有物業,非實際的業權持有人!以抵制署方的充公行動!
但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個講法,才有機會得到法庭接納並同意申明業權!
而由於個案可能涉及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故法庭普遍傾向署方!所以除非證據充分,否則都祇是浪費法律費用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