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破產前兩年(2007年)曾提取強積金,現在破產管理局寄信給我,要我說明款項的下落,及提供證明文件,但本人已將所有文件棄掉,請問應該如何?
答:破產管理署確有要求樓主提供相關資料的權力!
假使確因年代久遠而難尋資料,甚至如樓主所言早已丟棄!則祇好如實向署方解釋!
當然雖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但一樣要向署方提供一個理由去說明那筆款項的去向!
樓主在提取那筆強積金的時段,有否跟該數目相若的支出可供抵銷呢?如曾還款給某債權人,或用於醫藥方面的診費或手術費等,又或是子女及其他家人的急需呢!?
要明白兩年前提取這些強積金權益時,樓主並未考慮破產!故當時這筆錢用於何處其實跟破產前轉移資產無大關係!
署方基本上祇要得到你的一個答覆,好去應付你資產賬目中的不對稱!
當然樓主提供的理由署方會否相信和接納是未知數!
姑勿論署方最終會否接受,最大的後果也祇是署方會要求樓主退回這筆款項!
但我相信正常情況下,署方是少有追回申請破產前兩年的資產權益!除非署方對樓主的申報資料非常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