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才能由薦任升到簡任 是要經過考試還是訓練

2010-05-28 9:59 pm
要如何才能由薦任升到簡任 是要經過考試還是訓練

回答 (2)

2010-05-29 12:13 am
✔ 最佳答案
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4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一)本法第3條第1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薦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二)本法第4條第1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委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
(三)本法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四)本法第5條所稱現任或曾任職系,指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
2010-05-28 10:16 pm
依公務人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另外,也要簡任有缺。


收錄日期: 2021-04-11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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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8000016KK0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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