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按刑訴法第101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
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並不是沒有被羈押的可能
不過因為犯罪證據確鑿
就算不予羈押,也應當涉犯重罪
要易科罰金的機會實在是不高!
準備程序應當不會宣判!
這還需要經過準備程序,交互詰問後才會有判決產生>
所以應當不會有直接判決的情形!
罪刑部份:
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PS:希望這些回答建議對你有幫助,怎麼判定都要看法官了!
2010-05-28 01:22:58 補充:
按101條第3項之規定為五年以上之罪.也是會有羈押之問題存在!
2010-05-28 01:23:51 補充:
易科機會微小!
2010-05-29 04:54:39 補充:
傳票附記欄有記明準備程序,是代表法院在接受檢方起訴後,進入正式審理程序(言詞辯論)的先行程序,準備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是由一位法官(受命法官)準備,其程序最主要之目的是訊問被告對偵訊筆錄及現存證據有無意見,有無提供對自已(被告)有利之證據;通常而言,在準備程序檢方會到庭提供對你不利的補強證據,但要不要採信完全由法院(受命法官)決定。
2010-05-29 04:57:37 補充:
至於會不會在開準備程序庭時羈押被告,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所以原則上是不會發生此情形,除非法院覺得有必要羈押(重罪或串證及逃亡之虞)時,才羈押被告,所以通常而言,法院在開準備程序庭時是不會立即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如:羈押);至於法院如未在準備程序羈押被告,如果日後再審理時發現被告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重罪或串證或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或預防性羈押要件(再犯之虞)時,法官還是可以在日後開庭時羈押被告(法官的法定職權)。
2010-05-29 05:01:30 補充:
所以法院要不要羈押被告,是根據法律、現存證據、自由心證(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然後再衡量對人權的侵害程度,才會決定要不要羈押。
你開完準備程序庭後,再來就是實質進入審理階段,接續下來的是言詞辯論庭(1~2次),以上的開庭依法你都必須去;最後就會開宣示判決庭(你可以不必去),在宣示判決後(約1~2個月)你就收到判決書,如果不服判決須在10內上訴至二審法院。
2010-05-29 05:03:36 補充:
通常第一次開庭法官會對於案件及所要調查的證據、人證先進行了解
如果案件很複雜的話,準備程序會開個2~3次不等.......
假設案件很單純,此程序大概一次就結束了.
接下來是比較嚴謹的審理程序.
即雙方當事人、檢察官就犯罪事實及證據進行意見陳述及答辯功防,
審理完畢以後,就是法院判決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