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於破產後被追收電話費賬項,請問有咩辦法可以解決??
答:請問樓主這些賬項是破產前已經出現,還是破產後才產生的呢?
假設是破產前的債務,那有否在破產時一併申報呢?
如果有,即已將這些賬項登記在破產令上!那麼可以對追討的行為不予理會,並請對方跟破產管理署接觸,以交由署方去統一處理所有債務的償還!
假設是破產前的債務,而當時遺漏將這些債務申報在破產令上,那這些債務將不受破產令的豁免保護,在破產期滿後破產者仍需償付這些債務!
假設這些是破產後才出現的賬項,則理論上要依期償付的,因為生活費數額當中應該會包括這些費用支出!如果署方容許破產者使用電話並讓其報銷開支,則基本上破產者要盡力繳付賬項!
當然或許破產者無生活費的釐定(如無工作收入)或是失業!那亦無法繼續支付這些破產後的債務!則如上所言不受這次破產令的豁免保護,仍是要負起償債的責任的!
但即使是上述第二和第三兩種情況,破產者對這些債務依然負有償還的責任!但在破產期內,破產者都暫時無需償還這些債務!
因為破產法例規定,在破產期內,破產者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的同意下,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款!所有這些還款都會被視為違法,署方有權追回並將收授雙方送上法庭檢控!
除非署方同意破產者在有能力時優先償付這些債項則作別論!
所以破產者應當告訴對方,在破產期內不能亦不應私下償還這些債務!如有問題請他們直接跟破產管理署聯絡!
但這些不受破產條例豁免的債務,對方可以待破產者破產期滿後重新追討,還可以加上利息!
2010-05-29 12:49:29 補充:
樓下網友提供的意見在下有不同的意見!
關於對方在破產者表明身份後仍然繼續追討時,報警是不獲受理的!因欠債被追討是天公地道的事!
破產法例祇保障破產者免受任何法律途徑的討債行動,登門追討不在違法之列!
祇能將問題轉告破產管理署,請署方代為通知對方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不能私下償債!
如對方拒不停止,其實亦是無計可施的!但基本上出現類似情況的可能性非常低!
因為破產法例明確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未得署方的同意下,是絕不能私下償債!否則收授雙方都觸犯破產法例會被檢控!
所以理論上是少有人明知就算收到還款,都是無效兼觸犯法例的情況下,又那會有人願意浪費時間和精神去追債呢?
2010-05-29 12:49:38 補充:
即是在破產期內,債權人有權追但不能收!而破產者不能還卻不能拒絕對方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