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果你真是自僱人士,和提供工作給你的公司無簽過任何文件合約,卻由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到五月十九以自僱士身份為公司工作,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情。
自僱人士和提供工作給他的公司是不會有僱傭關係,是自僱人士承包了公司的外判工作,"外判工作"是公司把部份工作交給承包的公司或自僱人士去做。公司把工作外判給承包公司/自僱人士是不可能沒有合約的,而且約90%會是書面合約,而約10%的口頭合約應是現買現賣的交易,只須口頭上談隴條件(都算作口頭合約)公司俾報酬,自僱人士可立即交貨或服務,就無須簽書面合約。例如老闆出錢叫苦力搬貨,就只須雙方談妥條件(定了口頭合約),跟住苦力(自僱人士)立即開工,做妥工作就可取回報酬。這種即時交易才不必立書面合約。
你若從沒有和公司定立外判/承包合約,怎能知道公司幾時會給你酬金、酬金如何計算,所承包的工作要符合甚麼標準,而把工作外判給你的公司若沒有承包合約規定,怎能保證你會依時交貨。你這所謂自僱人士承包的工作有持續性,並非現買現賣,若和公司沒承包合約,公司是不可能把工作外判給你。
就是由於你和那公司並非現買現賣的交易(有持續一段日子),而沒有簽外判/承包(公司叫外判,自僱的叫承包)工作的合約,根本是難以保持合作關係的,因此我相信公司雖然曾對你說過你是自僱人士,實則和你是以僱傭關係存在!只是僱主為了逃避要為員工供強積金,才對你訛稱你是自僱人士!並非老闆說你是自僱人士你必定是自僱人士,要看你們"合作"形式,憑你所述的情況,我相信《僱傭條例》會承認你和公司有僱傭合約,而且是連續性合約。
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不管有沒有簽書面合約,法例都會承認你和僱主之間已存在連續性合約,除非另有證明你並非受僱於僱主,例如有承包工作的合約,或你是僱主是同住的直系親屬。你和僱主有僱傭合約是會受《僱傭條例》保障的。
依《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員工要辭職是須要給僱主通知期,沒法提供足夠通知期就得補償足夠的代通知金。沒有合約或口頭說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通知期就會是一個月,即時辭職就得補償僱主一個月代通知金。
你是因身體狀況不能升任這份工作而辭職,可嘗試引用"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而即時辭職不須補償代通知金,但必須提供證據,最好有醫生證明書。
休息日除非僱主承諾過會有工資,否則休息日《僱傭條例》是不保障必有工資。
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主要參考第一章《僱傭條例》適用範圍、第二章僱傭合約、第四章休息日、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如仍對自己是否自僱人士有疑惑,可直接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你說明與公司是怎樣"合作"形式,熱線咨詢員是可以立即告訴你是否自僱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