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在4年内有筆錢,足以扺消欠債,剩餘的屬於誰,有人說破產期內甚麽都屬於署方,有點分不清楚?
答:樓主這個問題應當分開兩部分去理解!
首先假設樓主這筆得款是突如其來的,如中六合彩、承受遺產、被解僱的遣散賠償、獲賠償的保險金,甚至是別人還債給你!
在上述類似的情況之下獲得的款項,如果數目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和提前中止破產令的法律費用,則餘下的餘款仍歸已解除破產令者所有!
但假若這些款項是來自變賣破產者已被充公的資產所得,如物業、汽車、股票或其他有價商品!
則因這些物品在破產後擁有權已轉歸破產管理署所有,故就算其後在拍賣時價值大升(尤其是樓價和股票),則這些權益就算遠超破產者原有負債的數目,都跟破產者無關!因資產已非破產者名下!
即是就算這些款項在拍賣後足以應付全部債務,破產者都祇能提早解除破產令而不能取回餘款!
又另外那些受託人,向他申請一些額外開支《兒子醫藥費.申領駕駛執照費【只申領一半】.500團年飯全部不批,非常不近人情,我可否向署方投訴?
答:樓主請少安無躁!
要明白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的生活,其實應該是非常艱苦的!破產管理署釐定的生活費數目,基本上真的祇能應付基本生活!其他開支能否納入生活費數額之中,其實全視署方的決定而且並不樂觀!
就樓主舉例的那些,除兒子醫藥費外,其他項目基本上必定無法獲得接納!
至於應否向署方投訴?個人建議你三思!
要知破產管理署較為認同受託人從嚴審批破產者的開支!
當然樓主可以如實向署方申訴甚至要求撤換受託人!但要有充分的證據和受託人的行為確實相當過分!
萬一當署方認為受託人無問題,拒絕你的申訴並仍由原受託人繼續跟進你的個案時!
樓主可以想象一下,這位被你投訴的受託人,會以何種態度和方法去監管你這個案呢?就算對方不刻意留難你,但你在多方面都需要對方的配合!否則就是要你多番申報資料,或以種種藉口拖延你解除破產令就夠麻煩了!
正所謂「寧得罪君子,莫得罪小人」!形勢比人強,如非太過分還是忍一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