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否立法容許「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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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應
1.生命是自己屬於的,自己有權選擇
2.如果生命痛苦,長壽就是一種痛苦
參考: me
支持者的理據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質素的要求更高了,不僅要求物質生活條件的基本滿足,亦要求精神充實、安逸、快樂,自然也希望得到「好死」,即臨終前得到安詳和無痛苦。其實安樂死並不是一個只屬於現代人的話題,古代人也有這樣的抉擇。在古代社會中,因為生存環境險惡,生存艱難,文明又低下,加速死亡或強迫死亡的現象早已存在,這可算是安樂死的雛型了。
當一個人疾病纏身,救治無望,為免除軀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安樂死可以是理想的一種死亡方式。在這情況之下,病人往往有厭世輕生之念,但在沒有得到技術和藥物的協助下,自萌短見只能換來更大的苦痛。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規律,與其痛苦地活,不如安然地死去,故贊成者認為選擇安樂死也是人類和疾病的一種鬥爭方式。人也有選擇死的權利,有擺脫痛苦的自由,這種權利不應被剝奪,而作為醫生者應當尊重患者選擇安樂死的意願,這也是醫德的一種表現。
在病人的家庭方面,安樂死可以解除由於患者的痛苦而造成的親屬精神上的壓力和由於照料患者而造成的各方面消耗,並由此而引致的家庭糾紛。
在社會方面,他們認為安樂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是對陳舊的生死觀念的一種挑戰,對推動社會的精神文明實在有其積極之意義。實行安樂死也可減輕社會的負擔,對醫藥生方面的資料缺乏有紓緩的作用。
支持安樂死的人士並不認為它是有乖倫理和道德。他們認為安樂死是對患者負責,對其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有理智、而非不道德的行為。安樂死解除病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的觀點。但大規模的施行安樂死必須要立法,要得到法律上的保護,並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程序,以便整個過程能在合法的大前提下進行。在制定法律時,應防止家屬藉安樂死來甩除「包袱」,逃避贍養的義務,和防止有人利用安樂死來進行報復,變相謀殺。
雖然經濟效益不應進入安樂死的考慮之中,但事實肯定是它能使家屬和國家減少無謂的花費,可以將寶貴的資源合理地用於需要這些物資治病的人,而不是花費於那些救不活的必死病人之身上。
反對者的理據
在傳統觀念方面,人的性命是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人類並無任何權利奪取他人的性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主動促使生命的完結。亦有人認為醫學界應不惜一切人力、物力、財力來救人,我們對任何患有絕症的親人,應該陪守到死,才算盡了孝心或情義;安樂死這概念是不道德的,與人道主義相去很遠,有些甚至還認為安樂死帶有很大的野蠻成分。
有人亦會覺得安樂死會給一些不願贍養老人的子女開了方便之門,不同的人對安樂死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會因此帶來社會上和家庭中一些矛盾。安樂死亦會因此而使進入暮年的老人產生一種消極的心理,這對他們是一種精神負擔。實施安樂死會加重社會的複雜化,可以成為社會的一種不安定因素。
安樂死這概念亦有悖於社會的倫理觀,與救死扶傷的醫德相違,作為醫務工作者理應全心全力為病人服務,安樂死的應用會令人對醫護人員的觀念發生變化,感到醫生無能,增加患者家人對醫護人員的不信任感。
安樂死亦會對社會的法律帶來很大的衝擊,將可能出現很多法律的難題和糾紛,使法律更加複雜化,這也是我們所不願見到的。
雖然經濟不應是討論安樂死應否被接納的主要考慮,但這是很多提倡安樂死人士的理據之一。不過,反對人士認為人類應充分利用我們創造的財富來研究和治療不治之症,因為生命是無價的,相對於生命而言,經濟上的負擔實在是微不足道,不應成為支持安樂死的理據之一。
主動和被動安樂死
從醫療手段來區分,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即積極安樂死)及被動(即消極安樂死)兩種。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負責採取某些措施以縮短病人的性命,而被動安樂死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醫治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行為。
我們常常聽說的「醫生協助自殺」,其實可算是積極或主動安樂死的一種,在這行為當中,醫生將足夠令病人致死的藥物準備停當,只剩下最後的啟動一步,由病人自己去做,故在表面看來這似是自殺,但實際上其動機和行為和主動安樂死應無分別。
現在多數國家的多數人認為被動安樂死是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但主動安樂死和協助病人自殺則在道德上仍有很多困難。因為在主動安樂死中,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由醫生的作為所導致的,故與「他殺」或「謀殺」很難確切界定,故難以被道德和法律所接受。被動安樂死則有很大的不同。在這程序中,醫生所做的僅為不予或中止了治療,其動機並不如主動安樂死般明顯,故較易為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
收錄日期: 2021-05-01 0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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