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但唔比走

2010-05-26 10:18 pm
我朋友做part-time,但因為日日都返十幾個鍾所以唔想做
三月既時候同個經理講話唔做,,但個經理話唔夠人手..叫佢返埋四月先..咁佢應承左,,之後到四月尾個經理又叫佢返到7號,,佢又應承左,,之後又叫佢返多兩日就比佢請兩星期假去搵工,,依加有份工做緊,,但個經理前幾日打比佢叫佢返埋今日,,個經理話你仲未辭職如果你唔返今日就扣7日既錢

我想問三月已經講左辭職,,算唔算一個月通知??依加無啦啦話扣7日錢得唔得??

回答 (7)

2010-05-27 2:29 am
✔ 最佳答案
日日都返十幾個鐘,呢份part time 完全符合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嘅標準,辭工是確實須要通知期,僱主講係7天通知期是有效的。

問:我想問三月已經講左辭職,,算唔算一個月通知??依加無啦啦話扣7日錢得唔得??
答:口頭通知會有效!但咁嘅通知內容"三月既時候同個經理講話唔做"無講實幾時走,唔算作完整嘅口頭通知辭職。或許你記述時漏咗最重要部份,係"有講明做多一個月唔做"咁呢個係有效嘅一個月通知期辭職!
點解佢做夠一個月唔離職呢?照你所述原來雙方達成協議把通知期延遲至四月尾!也就是說你朋友自己願意取消了三月的通知期辭職,而且身體力行去做埋四月,再討論三月曾有過一個月通知辭職是否有效已無意義。

"四月尾個經理又叫佢返到7號,,佢又應承左"佢自己又願意繼續做到7號,四月尾要走的協定又自動失效!承諾咗做到7號是有法律效力的。
"之後又叫佢返多兩日就比佢請兩星期假去搵工 "呢段說話無講過幾時會俾你朋友走,作為取代做到7號的協定你朋友係可以完全不接受,但你朋友選擇了繼續工作下去!行動表達他自己完全放棄要求辭職,而連續性合約從未中止過!

"個經理話你仲未辭職如果你唔返今日就扣7日既錢"經理雖然很狡猾,但未至於喪盡天良,否則他是完全可以要求1個月代通知金而非7日代通知金!由頭到尾你朋友都認同這份工須要一個月通知期的,而現在僱主提出只須7日代通知金,只要你朋友不反對,由一個月通知期改為7日是完全有效。

建議你朋友不用理會舊僱主了,安心做好現刻這份工,若舊僱主真的在他最後一期糧扣他7天工資,是可以去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資的,但到勞工處講述過程時,不要承認答允過僱主"之後又叫佢返多兩日就比佢請兩星期假去搵工 "咁嘅建議,如果承認只係放假去搵工,就會被推論出佢真係無辭職!要叫你朋只承認"僱主叫佢繼續做,搵到新工會放佢走,所以才答允5月7日後仍沒有離職"就會較有利。我不是教你朋友講大話,而是更相信你朋友當時對僱主所說的話有理解作"搵到工可即走"!口頭通知、口頭協議、口頭承諾是有法律約束力,但往往容易出現爭拗,一段說話後相方有不同理解經常出現。法官面對口頭協議出現爭拗,會考慮見證人的供詞,更會考慮其合理性。

以舊僱主的狡猾、老練,我相信他不會扣你朋友最後一期糧7天工資,因為他應知道鬧上勞工處他會有極大麻煩!他極可能沒為你朋友供強積金、沒給你朋友放過法定假期、年假!剝奪了連續性合約員工可享有的權益,追究起來,他要俾的罰款會遠超過你朋友那7天工資。
2010-05-30 10:29 pm
你遞左信未。未遞都算未辭職。
2010-05-28 8: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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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非常現實,揾食艱難。
正所謂:錢就唔係萬能,但冇咗錢就萬萬不能!
現在出面D兼職時薪得果$20-30蚊點做呀?夠食又唔夠買衫咁撘車呢?
P.S. 其實這份唔係你哋所諗的那麼黑暗、騙局嘅工作,本公司是絕對光明正大的,可能你哋太唔清楚喇!唔緊要你哋想知得清楚D不訪打比我問過明白,今時今日錢真的很重要,在年輕之時比心機揾幾年錢之後繼續升學或做小生意也可,沒有很定嘅經濟基楚怎能生活呢?{ 嘗試一下切身哋想想...} "絕不騙人"
2010-05-28 1:00 am
如果做唔夠一個月,就可以隨時走人。之後就要一星期通知。而你相隔時間太耐,不如一星期前同佢講(確實同佢講),跟住到時候走人,如果扣你$,向勞工署追討欠薪,通常佢會比$你,特別係D大公司
2010-05-27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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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8:57 am
以妳這位朋友的情況來看,本人分析如下:

1)不論是part-time也好,是長工也好,妳的朋友之工時來看,絕對符合連續性合約,也即是連續性合約的僱員(簡稱418)。

2)嚴格上來說,妳的朋友可以說是沒有辭職,最主要的是,她由頭到尾都沒有徹實的同公司說明自己的最後工作日期,而且還不斷應承公司,做住先,做住先....到底做到幾時?即使有需要上到法庭,相信法官也不太認同妳的所謂辭職通知。

3)在這裡,妳完全沒有提及過,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1星期?還是1個月?

4)如果在入職時,有向妳的朋友說明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得遵守合約的內容,但不可少於7日;假如完全沒有在方面提及,那麼,會以1個月為原則。

所以,先向妳的朋友,問清楚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多少。

但聽妳朋友的說法來看,她的公司(經理的說話也代表了公司的立埸)與妳的朋友之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7日。

5)如果妳的朋友,現在堅決即走的話,也只得向公司賠上7日的代通知金。

6)即使如此,公司也必需在雙方終止僱傭關係後,最遲在7日內支付支付:

>工資的餘額
>必需以金額折算未放的年假(如沒有給假予妳的朋友的話,僱主便犯上了勞工法例,可以上勞工處要求協助處理追討相關的費用,這就是連續性合約僱員的其中一種權利)

以上資料來源,節錄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一章:《僱傭條例》適用範圍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連續性合約部份)


第二章: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010-05-26 10:47 pm

首先, 佢雖然做 partime. 但有冇簽過任何聘書? 即 employment letter. 如有, 要睇番個辭職條款先咁如真係做開 partime 既, 一般都係 7日通知的你朋友 3月已辭職. 有冇書面通知人地? 如有 keep 住個証明先個經理擺明蝦你朋友. 口頭承諾都獲承認為正式請辭的如佢扣 7日錢. 去勞工處告佢就 ok. 一定會攞番個公道的. 最好叫你朋友搵定 D 同事可做証


收錄日期: 2021-04-11 14:56: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6000051KK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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