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日日都返十幾個鐘,呢份part time 完全符合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嘅標準,辭工是確實須要通知期,僱主講係7天通知期是有效的。
問:我想問三月已經講左辭職,,算唔算一個月通知??依加無啦啦話扣7日錢得唔得??
答:口頭通知會有效!但咁嘅通知內容"三月既時候同個經理講話唔做"無講實幾時走,唔算作完整嘅口頭通知辭職。或許你記述時漏咗最重要部份,係"有講明做多一個月唔做"咁呢個係有效嘅一個月通知期辭職!
點解佢做夠一個月唔離職呢?照你所述原來雙方達成協議把通知期延遲至四月尾!也就是說你朋友自己願意取消了三月的通知期辭職,而且身體力行去做埋四月,再討論三月曾有過一個月通知辭職是否有效已無意義。
"四月尾個經理又叫佢返到7號,,佢又應承左"佢自己又願意繼續做到7號,四月尾要走的協定又自動失效!承諾咗做到7號是有法律效力的。
"之後又叫佢返多兩日就比佢請兩星期假去搵工 "呢段說話無講過幾時會俾你朋友走,作為取代做到7號的協定你朋友係可以完全不接受,但你朋友選擇了繼續工作下去!行動表達他自己完全放棄要求辭職,而連續性合約從未中止過!
"個經理話你仲未辭職如果你唔返今日就扣7日既錢"經理雖然很狡猾,但未至於喪盡天良,否則他是完全可以要求1個月代通知金而非7日代通知金!由頭到尾你朋友都認同這份工須要一個月通知期的,而現在僱主提出只須7日代通知金,只要你朋友不反對,由一個月通知期改為7日是完全有效。
建議你朋友不用理會舊僱主了,安心做好現刻這份工,若舊僱主真的在他最後一期糧扣他7天工資,是可以去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資的,但到勞工處講述過程時,不要承認答允過僱主"之後又叫佢返多兩日就比佢請兩星期假去搵工 "咁嘅建議,如果承認只係放假去搵工,就會被推論出佢真係無辭職!要叫你朋只承認"僱主叫佢繼續做,搵到新工會放佢走,所以才答允5月7日後仍沒有離職"就會較有利。我不是教你朋友講大話,而是更相信你朋友當時對僱主所說的話有理解作"搵到工可即走"!口頭通知、口頭協議、口頭承諾是有法律約束力,但往往容易出現爭拗,一段說話後相方有不同理解經常出現。法官面對口頭協議出現爭拗,會考慮見證人的供詞,更會考慮其合理性。
以舊僱主的狡猾、老練,我相信他不會扣你朋友最後一期糧7天工資,因為他應知道鬧上勞工處他會有極大麻煩!他極可能沒為你朋友供強積金、沒給你朋友放過法定假期、年假!剝奪了連續性合約員工可享有的權益,追究起來,他要俾的罰款會遠超過你朋友那7天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