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職責(40分
請問有人可以詳述古今各地律師的各項分別嗎?
感激不盡
回答 (2)
問:古今各地律師的各項分別
答: 分別不大,已下是律師制度源起,幾個不國家律師制度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英國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訟務律師(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事務律師(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目前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當事人出庭。
相關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後,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張1.放鬆對於律師執業的限制,以促進其競爭力,但2.改善對於律師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務品質下降,也得到英國政府的支持。
中國大陸的律師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要獲得律師執業資格必須先通過由司法部組織的中國國家司法統一考試,考試的通過者並不能直接成為律師,也不得自稱為律師。想要成為律師,必須首先在合法的律師事務所中實習一年,然後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後,才可以成為一名律師。
香港行使英國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師分為訟務律師及事務律師兩類。在香港,訟務律師(又稱大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自負盈虧,但為了減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
而事務律師(又稱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行)名義經營,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
2010-05-30 01:43:04 補充:
法定代表律師的職責為─
(a) 因應法院作出的有關委任,規定行事;
(b) 假若他確信為維護公正而有所需要,但又無其他適當人士願意行事,在行使酌情權後,規定行事;
(c) 在法院根據任何條例中有關委任法定代表律師的規定而行使其權力時,遵照其指示行事;及
(d) 因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有關指示,就任何事宜行事。
2010-05-30 01:47:02 補充:
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香港獲認許為法律執業者,或根據《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有資格獲委為律政人員,否則不得獲委為法定代表律師。
根據第(1)款受委任的人在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責或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時,具備在香港獲正式認許為法律執業者的人的所有權利、權力、特權及職責。
法定代表律師履行他的職責時,可委任任何在香港獲得正式認許的法律執業者在某一個別案件代替他行事。
(由2007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分支,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 (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 ,或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 ( 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 )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工作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發言,但亦會代顧客草擬法律文件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執業大律師不能同時成為執業律師。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商業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參考: 社區法網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52: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4000051KK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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