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之後的問題

2010-05-24 6:58 pm
請問..我係2009年4月破產...而家比人告...收到法庭信話...有人告發我末有保留2009年1月的兩年內經營公司的帳簿,排期7月上法庭...請問而家我可以點做呀...我間私人公司...冇KEEP帳簿

清盤官告我違反香港法律第6章134條(1)..第6章140條(1)

我仲想問如果沒帳簿會唔會入獄架?

回答 (3)

2010-05-25 2:56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仲想問如果沒帳簿會唔會入獄架?

答:樓上網友經已清晰而詳盡地,將樓主涉及的控罪解釋和展示一次!

但我有些問題希望樓主可以補充一些資料,好讓在下能更貼身地提供意見!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並無不可!

我想問樓主你在 09 年 4 月獲頒破產令,那這業務當時中止未?還是在破產後仍繼續經營呢?
按我個人經驗,申請破產時要向署方詳細申報這公司的來往單據、收支賬簿、報稅紀錄等!待署方完成審批後才能交上高院候頒破產令的!
就算這業務在申請破產前經已中止,除一樣要呈交相關的賬簿單據外,更需付上最後的會計師報告和中止商業登記的文件!否則署方同樣不會完成個案的審批!

故按理樓主既能順利取得破產令,應該已交出這些文件並通過署方的審批!那麼為何會有今次被控訴無保存賬簿的無妄之災呢?
那些單據賬簿是遺失了?誤以為不需要保留而拋棄掉?還是其他的原因呢?

還有就是我想問樓主這業務的性質和經營方式如何?而確實運作了多久和仍在運作中嗎?

因為如樓上網友提供的資料中所言,祇要這業務符合某些情況,是可以解釋為何無妥善保存賬簿的!
如經營報紙檔、小食店等以現金交收為主的業務,因屬小本經營和規模不大,故或未有正統的賬簿紀錄!
其次就是這業務的經營時間,假設這業務在你破產後便已停止經營!那短短幾個月時間的營業期間,或許會有疏忽遺留保存,或無意繼續保存的情況出現!

假設樓主的辯解不被法庭接納,則祇能以不清楚法例而非故意不保存該些資料,這個理由去求情!
按理祇要樓主願意跟對方合作和盡量提供相關的資料!判監的機會是非常低的!但被罰款和延長破產期則相信免不了!

多口一問!樓主說有人告發你,請問知否是何人告發你呢?是在甚麼情況和原因下告發你呢?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12-21 5:25 pm
罰款會多少?破產了那有錢付?
2010-05-24 8:09 pm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6 章)第 134(1) 條訂明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曾在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2年內的任何期間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但在該整段期間內,以及如他曾於該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如此從事該行業或業務,則在該其後的整段期間內,他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或沒有保存如此備存的所有帳簿,即屬犯罪”。

然而,此規定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如該人以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未被判定破產,或從未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自願安排,而其無抵押債務在破產令的日期並不超過$5000;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該人的無抵押債務在該日期並不超過$1000;或
2. 他證明在其營商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該項不作為(即沒有把賬簿備存妥善)是誠實及可予寬宥的。

而根據《破產條例》第 140(1) 條,任何人如犯了破產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該人可處監禁2年。

鑒於已排期審訊,我建議你應盡快找私人律師或法援,讓律師跟你詳細分析整個案件,看看你是否屬於上述的兩個例外情況,或研究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法。祝好運!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31: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4000051KK0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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