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個月,辭職是否要提前七天?
答:如果不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必須要通知辭職。
已是連續性合約而未做足一個月,就要注意兩點:1.受聘時有沒有被僱主告知(書面合約或口頭協議都有效)這份工有試用期?2.受聘時有沒有被僱主告知解約通知期是多少天?
如果是有試用期,第一個月內辭職不用通知期,也不用補償代通知金。
沒有試用期,只要是連續性合約,未做滿一個月辭職都是須要給僱主通知期,不能給予僱主足夠通知期就得補償足夠代通知金。
通知期是先看有沒有告知是多少天,只要被告知的通知期不少於7天,是有須要遵守。
如果沒有提及通知期是多少天,法例是規定需要一個月。
你沒有連續性合約,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你通知辭職是可以時離職的,只是很多人得到僱主同意下,會選擇通知後再工作完這一天才離職,其目的是方便計算一整天的工資,否則辭職當日是可以按比例計算工資是有些少麻煩。如果相方願意,多工作幾天(不只限於7天)後才離職是可以的。
僱主依《僱傭條例》是須要在你離職日或7天內支付你應得工資。你應得的工資就是你曾工作多少天的工資,工作天數是可以計算份數(小數),例如你明天中午辭職即走,你就會是應得7.5日工資。
資料參考: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