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主的問題,樓上 Andrew 網友經已大致上解釋清楚!在下祇是略為深入地補充一些資料,希望讓樓主對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
本人欠朋友數萬元,現在朋友要申請我破產,我本身亦欠銀行三十萬卡數,請問清盤會帶來甚麼問題?
答:Andrew 網友說得對,公司業務方稱為清盤,個人性質的才是破產!
Andrew 網友的意見正確,如果對方祇為幾萬元債務,按理是絕不會主動申請你破產的!除非對方是為一口氣,反正經已損失幾萬,也不差在多付$13,195元的費用去讓你一嘗破產的苦果吧!
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手續也不少!在申請債務人破產前,要先向債務人成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這一份文件!當債務人收到後仍未償還時方能正式入稟破產管理署申請他破產!
假設法定要求償債書未能送到債務人手上,債權人要在多番嘗試仍然不果後,可以向法庭立下誓章,表明經已盡力依然尋不著債務人!這時在法庭同意下可以在報章刊登廣告以代替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派遞!債務人仍無回應方可進入正式申請破產的程序!
看看上面的過程就知道麻煩了!更重要一點是債權人根本就不知道你有否資產可供充公還債,更不知道你債務的總額!
按理是絕不會有債務人在未知能否收回欠債的情況下,貿然付出萬多元債務去申請你破產的!
當然除了如上所言,對方不為追回欠債,目的祇是要你破產,則作別論!
如果我現在賣車,會不會告我資產轉移?
答: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有部分不同!
如果是你自行申請破產,則你現在賣車,接著申請破產!這個行為就絕對符合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這個指控!
到時破產管理署有權拒絕你的破產呈請,追回全數權益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送上法庭檢控!
但問題是現在並非你自行申請破產,而是被其他人申請你破產!
假設你是在對方提出申請你破產的呈請後,才出售資產,那仍然符合非法轉移資產的指控!
但假設你在對方將申請你破產的正式通知送給你前,便將資產轉賣,那便不會被視為是非法轉移資產!因為你根本無從得知會有人申請你破產,在變賣資產時更難以預料會有人申請你破產!就算對方有提過,但你無法預料對方祇是口上說說還是真會付諸實行!
所以一定要以收到債權人正式申請你破產的文件方才作準!在這階段去出售資產方屬非法轉移!
還有一點要補充!就是假設是自行申請破產前,將資產變賣後用作還債!同樣不可以!因為署方會懷疑還債的動機和公平性!為何祇還給某人呢?其他的債權人呢?所以在破產前的還款,署方一樣會有全數追回的機會!
為的是避免有人借口還債已將資產轉給特定的對象!
因我現在無工作,根本無法清還,他若告我,我該如何?
答:老實說樓主你若然無工作,那不算這幾萬元,你欠銀行的三十萬又要如何應付呢?
不過大可放心!銀行絕不會意氣用事,主動申請你破產的!即如上所言,你無資產銀行才不會作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虧本生意!已經損失了幾十萬,還要花多萬多元申請你破產?銀行絕不會做這蠢事,但收數公司不斷上門煩你就必定免不了!
故此若這位「朋友」真要告(或申請)你破產的話!反正你亦無能力償債,亦無辦法去抗拒對方這個舉動,那便祇好靜觀其變,順其自然吧!
相反我覺得你還要多謝他一聲!
因為他願意真金白銀申請你破產,讓您有一個解除所有債務的機會!最重要是你一分錢都不用花(自行申請破產的費用是$9,695元)!
假設對方真的申請你破產,當你到破產管理署申報資料時,可以將個人所有債務都一併申報!即是你可以藉著這次破產一次過地清除所有債務!
對方這「好朋友」如此仗義幫忙,那多謝他一聲亦是應有之義吧!
如果他們成功告我,那他們能得到甚麼,第一債權人是誰?
答:由於樓主並非僱主或公司清盤,所以理應不會有僱員優先賠償這回事!
按香港的破產法例,假設樓主名下仍有資產,第一債權人是香港政府,即所有欠政府的各式費用(如欠稅、罰款、破產管理署的費用等),都會優先償付!
而其他的債權人,包括銀行在內的所有債權人,權利都是均等的!即是破產管理署會按債務數目,依據比例地分配權益(大前提當然是破產者要有)!這時就算申請債務人破產的那位債權人都一樣,同樣是不會有優先取得權益的權利!
這是另一個銀行不願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的理由!我出錢出力申請他破產,但居然跟所有債權人一樣,不享優先取回欠債的權利,那又誰會這麼笨呢?
如樓上 Andrew 網友所言,祇要破產者一無所有,那債權人是分毫都無法討回的!假設破產者在破產期內都沒有工作,或收入不多無需將多出生活費的薪金上繳還債!債權人基本上是白白看著破產者破產期滿,將債務一筆勾銷的!
這是另一個銀行不會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原因!因為當破產期滿後銀行就失去繼續追討的權利!故此銀行如非肯定有把握收回債務,是絕不會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的!
這亦是我建議樓主多謝那位申請你破產的「朋友」一聲的背景!
2010-05-23 22:36:45 補充:
還有些後話!就是應否用「告」這個字眼呢?
其實應該是可以的!因為這個「告」字,是從「告官」這個詞語中演變出來!
古人有紛爭或罪案,就會「告官」處理,官府即是政府機關!
那麼現在有債務糾紛,向破產管理署或各級法庭申訴要求仲裁!這些全是政府機關,不同屬官府嗎?
所以口語化地用「告官」,「比人告」去形容,其實亦是恰當和適合的!
其實用何種叫法根本無所謂!反正大家都明白所指為何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