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向勞工處投訴都無用,讓我將正確資料詳列如下:
第一:既然你簽份一年合約的生效日期係試用期後一天,即係你簽個張一年合約係未來仍未發生的事,即係張一年合約仍未生效 ,即係你仍是在試用期內!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規定,試用期的首月內辭職或被解僱,勞資雙方係無需要代通知期的,而試用期內的一個月後才辭職或被解僱,可依照勞資雙方合約協定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
但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需要依照勞資雙方協定,但不可少過法例規定的7天通知期!
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則不可以少過1個月通知期!(即法例上會假定雙方通知期均為一個月,而不是坊間某些師兄說的7天)!
給論係:你仍是試用期內被解僱,你離職或被僱主解僱,雙方都無需要通知期!因此僱主不算違約,你亦無權追討代通知金!
但在法律上你有機會可以循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 (當然要等合約生效日期後才可控告僱主,即你在試用期被解僱的日期之後)!因為解僱你是一回事(是合法亦無須補償給你),但僱主簽了合約但無又履行合約在試用期後僱用你,僱主便不對了,這次僱主可說是棋差一著!(我相信你應該會持有一份你與僱主所簽的一年合約正本或副本在手是嗎?)最起碼你要持有此合約才有証據去循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
今次事件你要睇番你簽了的一年合約內容,有無提及你是需要有條件,例如必須經過試用期後才繼續此一年合約,如果簽的一年合約並無提及之前必須要經過試用期的條件話,在法理上你便有權循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當然最終要睇番張合約內容而定!
如果你真的循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相信最終都係和解,建議和解金額為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因為去到法庭打官司時,你是告僱主未有履行合約,即係就算你嬴了官司,法庭其中一個做法是會發出法庭判令,強行命令僱主履行合約僱用你,但你僱主相信亦會在合約的生效後即時解僱你,當然僱主要按法例支付通代知金或通知期!所以本人才建議你假設循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預早建議和解及和解金額定為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免浪費時間!
如關於勞資問題,可以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但如關於民事控告僱主未有履行已簽的一年合約,建設你前往各區的民政事務處預約免費律師再進一步查詢!
如你再有進一步問題,亦可前往以下網址予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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