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9年5月1日簽約.理應到2010年4月30日完成1年死約.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是生約時間.所以我在上星期2010年5月15日致電給租客說希望6月底前收回單位自住.同時給他們一個月租止租住通知.但租客說要他突然搬出好有困難.希望多住數個月至年底.那我說如果不搬遷的話我希望加租,最終租客同意肯加$1000.但並不同意再定立1年生1年死的租約了.(理由是他大概將於2010年底搬出此單位).對我來說,如果不再簽訂新租金的租約對我來說並沒有保障,因租客只要履行舊租約交舊租金給我.我跟他之前的口頭承諾完全是沒有效力.
1) 在生約期間如果要上調租金,可以嗎?要怎樣做?
除了可直接另訂立新租約外,可否斷續沿用舊租約條款?(自己加插新租金通知書?)
2) 如果跟他簽訂新租約,是否可以跟他簽一年生約嗎?有沒有一些是半年生約,半年死約呢?
3) 如果我強迫收樓,大家以往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指教一下???
謝謝大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