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口頭協議就是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所說的僱用條件細則是等同書面合約的條款,同具法律效力。
口講無憑,口頭合約是較容易出現爭議、甚至抵賴的情況,勞工處是鼓勵僱主與僱員簽書面合約的,還出了一本刊物《使用書面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WrittenContract.pdf 介紹書面僱傭合約的好處及如何制定書面合約。但仍有很多僱主嫌制定合約麻煩,只用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合約。
為甚麼不立法不承認口頭合約?這是牽涉到法律觀點問題,英式法(海洋法)是非常尊重口頭承諾,認為絕不能立法暗示口頭承諾可以不遵守。
《僱傭條例》有些條文可以堵塞口頭合約的漏洞:
工資及僱傭紀錄
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12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紀錄內應列出 :
1.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 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 僱員的職位;
4.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 工資期;
6.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7. 年終酬金的款額及酬金期 (如適用);
8.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9. 終止僱傭日期(如適用)。
工資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注意:
• 僱主須妥善保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計算僱員法定權益。
• 僱員也應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違例與罰則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 萬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二章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由於必須保存員工的僱傭紀錄,而紀錄的內容必包括該員工的僱用條件細則,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勞工處職員只要翻查僱傭記錄,就唔到僱主抵賴話"無講過有咁嘅僱用條件"。
有人會認為僱傭紀錄由僱主保存而員工沒有,在發生爭議時僱主可以清楚知道口頭合約內容(僱用條件細則),而員工憑記憶未必記得全部僱用條件細則,就會吃虧。《僱傭條例》有考慮到會出現這種情況,有規定:
若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在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時,亦必須向他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b_whole.htm (疑問解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