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們大廈巳有50年以上樓齡, 又無業主立案發團(難以成立), 如公共地方無法團, 屋宇處是否不能告我們呢?? 是否可以不埋!!
更新1:
信件是由 屋宇署 發出的, 為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第3(1)條所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因此屋宇署署長現按照條例第5(2)(a)(ii)發出指示,....如過期未能完成被罰款 我們大廈是一梯2伙的唐樓,共16戶,有些業主巳移民,空置或出租,只有少數業主真正住在大廈內,要他們成立法團大多都不願意,包括我在內,因這些工作吃力不討好,平日又要工作等等原因...這是大多唐樓存在的問題.
更新2:
命令要求如下 1. 拆除地下後逃生樓梯出口的攬閘. 2. 修復1字樓後逃生樓梯內的欄杆,高度不少於1100MM,不低於100MM 3. 欄杆柱的距離不可多於100MM 4. 樓梯消防設備 5. 窗口耐火 6. 維修大廈出口鐵閘 7. 天台門 8. 天台門窗
更新3:
還有更複雜的問題....我們大廈是一梯2伙,前樓梯是B,C座相連共用一大廈,但後樓梯是相連A座(不是我們大廈),即A,B座共用,是否很痳煩!!
更新4:
我們現時情況唯有要求局宇處協助處理維修,再向我們追討費用羅,我們這些大廈甚麼人都人,有些業主簡直不可理喻,艾~~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