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金、慰問金、榮民就養金﹐計算低收入戶總所得時要加計進來嗎

2010-05-21 11:41 pm
贍養金、慰問金、榮民就養金﹐皆不須納所得稅﹐意思是都不算是所得嗎?
那計算低收入戶總所得時要加計進來嗎?
更新1:

Nobody can answer ?

更新2:

榮民就養金不列計中低收入家庭總收入 軍聞社╱軍聞社 2009-04-30 16:00 調整字級: (軍聞社記者李亞明台東卅日電)內政部針對領有就養金榮民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指出,榮民領有的就養金不應列為家庭總收入,因此申請資格的認定,將更為寬鬆,更能彰顯政府照顧德意。 行政院退輔會為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政策,維護榮民權益,特別就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問題,向內政部申請釋疑,台東縣榮服處近日將內政部回覆結果向榮民宣導。

更新3:

台東縣榮民服務處轉達內政部來函指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經濟條件原本就不佳,若遇到老人家生病、意外傷害等,需專人看護照顧,其所需相關費用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榮民家庭將又是一大負擔,為減輕其經濟壓力,讓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就養榮民獲得進一步妥適照顧,自不應將榮民就養金列入家庭總收入範疇。

更新4:

退撫基金詞彙贍養金 詞彙說明 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予以退伍除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發給之退除給與。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之常備軍官、士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其給付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更新5: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九 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 、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更新6:

基於以上條例,可否通過?

回答 (2)

2010-05-31 4:13 am
✔ 最佳答案
贍養金是時間性的嗎??還是終身領的.這屬於固定給與算薪資,

為什麼不用報稅呢??因為它是因為撫卹性質給與;慰問金性質是

什麼,名義是慰問金屬於常態性嗎??常態的意思是連續三個月固

定領取相同金額.還是只是三節慰問金之類的.前者亦屬固定性

給與,後者就不算,可是在算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時,是要算在收入

裏的;榮民就養金是一個統稱它的科目叫作生活補助金,屬於低

收入戶資格.所以,已經領取就養金的榮民家屬在申請低收入戶

的時候會遇到資格不符或重覆申請的障礙!!提供妳作參考!!!

2010-06-06 08:04:58 補充:
妳在提問裏沒有提到撫卹金,這個是因公往生,國家對遺族的照護性質給與.自不算在薪資裏面;有關就養金,妳轉貼的都是官方的說法,還不是正式公文也還沒有正式修改法規公告實施,都不能算數.只能靜待修法....;最後一項,這些終身的給與,是不用繳所得稅.可是,這些狀況是不能同時領有別的給與的...妳要在申請時列入,有一個風險在.....我只能請妳稍微看一下,這些半年領取的金額,是不是每個月超過最低收入標準之後,再來考量.

2010-06-08 20:09:32 補充:
149所提供的資料就是官方在各界質疑榮民就養金的合理性時的說帖.所以,基本上榮民就養金的性質就是跟一般低收入戶的狀況是一樣的,是一種生活補助費,在當事人生活改善時,就應該要取消的.所以即便是現在又在舊事重提,原點問題是不變二者是不能重複申領的.官方的說法就像我在前面回答的,只是說法,它並沒有正式修法公告實施,也沒有正式公文作一個修正改行的規定,所以具榮民就養金身份真的比較不適合再重複申領或以眷屬身份併入計算.
2010-06-06 7:11 pm
活扶助法令解釋
2008/03/05 資料更新


四七、有關低收入戶審核作業時應將榮民院外就養金視為收入抑或視為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之疑義案
1.本案經函轉相關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財政部意見表示如下:退輔會安置榮民就養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規定發給,以年老貧困生活無著者為對象,雖寓有「崇功報勳」精神,但以「養所當養」為原則,故並非每一榮民普遍應享權益,亦非勞動所得或其退除待遇,且經獲准就養之榮民,如生活已獲改善或子女有成足以扶養,依法必須停止就養,係屬「臨時濟助」性質。

2010-06-06 11:13:50 補充:
是以,榮民院外就養金應屬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
 2.另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意見,已領取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可否再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節,宜續依本部84年8月14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規劃督導小組」第1次會議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85年10月11日「研商院交議有關領取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協商會議」

2010-06-06 11:14:25 補充:
結論,符合中低收入之榮民,其領取之就養金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合計,不超過各地低收入戶第1款老人生活補助與生活津貼之合計,若有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其與就養金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本工資,以符合公平正義。上開結論依據 貴府所附訴願決定書理由第4點所述,此為訴辯雙方所不爭執,足見在社會救助中加入受基本工資水準之限制,應屬合理。
(內政部94年1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40002418號函)


收錄日期: 2021-04-26 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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