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選舉/委任制度 (急急急)

2010-05-21 7:29 am
我想問,
改革開放到依嫁,選舉出政要既方法有咩唔同?
我意思係選出總理呀,人大呀,省長呀等等果d既方法?
更新1:

難道到到依嫁大部份既官職都係買番嚟既? 咁總理果d咁大職位果d呢?

回答 (2)

2010-05-28 2:10 am
新中國成立後,選舉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成為發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務與重要形式。1953年我國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對全國與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式與原則作了具體的規定。根據1953年選舉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進行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選。全國進行直接選舉的基層單位共214798個,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記選民323 809684人,佔選舉地區18歲以上的人口總數的97%多,實際參加投票約有278093100人,參選率為86%。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1953年選舉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新要求與經驗,通過了新的《選舉法》。1982年憲法頒布以後,根據國家政治生活的變化,曾對選舉法進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通過五十年的選舉實踐,我國的選舉制度儘管還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五十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直接選舉制度獲得了長足進步,成為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表現。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的切實落實

當今世界各國代議機關的選舉,都聲稱實行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民主原則,然而,各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這些原則,就取決於該國的政治制度、經濟文化水準和歷史傳統。在我國,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民主制度的發展,不僅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逐漸擴大,而且在各種制度設置方面也保證了人民更好地行使選舉權,人民當家作主得到充分的體現。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的逐步貫徹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選舉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選舉權的平等性是與複數選舉制相對應的。複數選舉制是指一部分選民只能投一個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選民卻可以投幾個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選民雖然只能投一個票,但所投選票的效力大於另一部分選民的選票效力。為了克服這種不平等的現象,我國選舉法確定了選舉權的平等性,即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行使一個投票權,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選舉;每一選民所投的票的價值與效力是一樣的,不允許任何選民有特權,禁止對選民投票行為的非法限制與歧視。


三、秘密投票原則的廣泛運用

凡是選舉人必須在選票上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不用書面投票而是在公眾場合以口頭、舉手方式錶示自己選舉意願的,稱為公開投票。書面投票,在選票上無須簽署投票人的姓名者,稱為秘密投票,也叫做無記名投票。從保持選舉的公正性、保障選舉人不受外界壓力、可能的干擾、不作違心的意思表示、從而真正獨立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上看,秘密投票制度更為優越。

四、代表候選人提名權的發展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權無疑是直接選舉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方面,能夠增加選舉的公開透明性,選出真正代表人民意願的代表;另一方面,能夠保障選民能夠選出代表自己利益,反映自己意願的代表,進而增強民眾參加選舉的積極性。1953年選舉法雖然規定了選民或者代表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提出代表候選人,但強調以組織提名為主。1979年選舉法規定“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選人的方法”。在提名候選人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任何選民或者代表,只要有3人以上附議(1986年修改為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也就是說,根據現行規定,擁有代表候選人提名權的主體有以下幾種:(1)各政黨;(2)各人民團體;(3)選民10人以上;(4)各政黨或者各人民團體聯合。在以往的選舉過程中,代表候選人往往單純由中國共產黨提名推薦或者由相關人民團體提出,選民提出的比較少。儘管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黨的政治領導原則,但毫無疑問影響了選民參加選舉的積極性,選民容易認為代表不是我自己推選的,不能夠代表自己的利益,選舉只是一個過程,最終將會造成參選率低的後果。


五、選民的罷免權的充分行使

罷免權是不受時空的限制,不拘于形式,最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民主權利,人民群眾樂意接受的民主形式。
2010-05-21 8:27 am
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共產黨流行「賣官」,價高者得。

「買官者」利用權力貪污,在賺取大量金錢之後,又會再找機會買更大的官來做。

直至到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便可以免受一切調查及刑責,及可以統治國家。

收錄日期: 2021-04-29 15: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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