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網友提供的答案基本上已是正確!祇是可能略為簡單,故再就樓主的問題比較深入地去提供更多的資料,讓樓主去參考一下!
如果老豆申請破產,但佢同呀媽有聯名的居屋,(仲供緊) 如果破產後,間屋會唔會無左?
答:基本上聯名物業其中一方破產,其名下部分的物業業權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以樓主父母的個案來說,即是原屬他們聯名持有的物業,在令尊破產後將會變為由破產管理署跟令慈聯名持有,令尊的業權將會永久消失,就算解除破產令後都如是!
由於令慈並無破產,故署方不能強行充公和拍賣這個物業!按一貫的做法是會要求這物業的另一業權人(即令慈),出資買入全部業權!你們可以視乎署方的出價再行決定(署方要求的未必一定是市值樓價的一半,要視乎署方的決定)!
而不論你們願意買入或有否能力買入全部業權否,署方都不能強行充公這個物業!假設你們確無能力或不願買回被充公的業權,那其實署方也無可奈何,祇能在土地註冊署申請釘契,以阻止這物業業權出現改變!
在這被釘契的情況下,你們依然可以佔用這物業!但如仍在按揭當中則要繼續供樓,否則欠供樓被銀行啟動收樓程序收回物業則是另一回事了!破產管理署絕對願意跟銀行合作收樓拍賣後再均分收益!順帶一提,供樓一事仍由另一業權人(即令慈和你們一家)負全責,破產管理署是不會分擔一毫子的供樓費用的!
在現階段這物業在被釘契的情況下,令慈仍然保有半份業權和全部使用權(署方不會要求佔用一半空間)!但長遠計則或有失去這物業的機會!
因為聯名物業的持有方式,一般是使用長命契的形式去訂立!即是最遲離世者自動擁有全部業權!
而現在這物業被釘契無法轉名改變業權的情況下,令慈會百年歸老,而破產管理署長這一法人職位則可以換人!所以隨著時日漸過,這物業最終業權必全歸署方所有!
要改變這個狀況,則惟有考慮在有能力時購入全部業權!但這個做法在剛開始時署方要求時就接納則會較為容易!假設待日後才向署方申請買回被充公的業權,不是不可以!祇是手續會非常繁複,而且所付的樓價和相關費用相信會較高!
第2,呀媽同姨媽有聯名戶口,不過全部都係我姨媽既錢,我老豆破產會唔會影響佢地個戶口?
答:絕對不會!樓主要明白香港的破產法例祇管個人,跟家人配偶都無任何關係!家人配偶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都絕無代破產者償債的責任和義務!
故除了跟家人配偶的聯名物業和資產會受影響外(如聯名戶口、保險箱、汽車、公司業務等)!家人配偶的個人名下資產都不會受破產者所影響!
何況祇是無破產的令慈和姨媽的聯名戶口,不論存款誰屬都跟令尊破產拉不上關係!
假設聯名人是令尊跟姨媽的名字!則會受牽連!假若真有這事,則到時這戶口內存款不管是誰的,都會被署方充公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