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監護權

2010-05-20 8:45 pm
我已離婚了 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上有著明小孩要每半年輪流照顧 但是我電話更改後聯絡不到他 就此沒連絡 這段時間小孩都由我照顧 這樣我可以要求監護權嗎?

回答 (4)

2010-05-20 10:5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您電話更換過後;是您忘記對方連絡電話?

還是對方會有遇到不認識的電話號碼不接?

若是遇到不認識的電話號碼不接?

您可傳訊息告知對方您新的電話號碼。

以上兩種情形;若依電話聯絡不上?

您大可試著到對方的居住所( 家人 )直接聯繫!


再者;若;已到對方的居住所告知;

對方與他家人仍無回應要照顧小孩時:↓↓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

(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 、

    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

另一方(您) 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

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您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 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

 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

 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

 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

 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 提供給您做參考了!

 祝福您!  煙雨 》

2010-05-20 10:30 pm




夫妻裁判離婚,關於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解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已不同於婚姻關係存在時,故為維持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得於提起離婚之訴時,併同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由法院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何方行使與負擔之。
  而依前述民法之規定,承辦法院會先委請各縣市政府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作成訪視報告,記載及評估夫或妻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供法院判決時之參考。
2010-05-20 9:09 pm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

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

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

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

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

訴。
2010-05-20 9:04 pm
不可以因為你離婚協議書有著明小孩輪流照顧半年
除非你再去法院更改

收錄日期: 2021-04-21 16:13: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0000016KK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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