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解僱後被扣人工(已做滿一個月)

2010-05-19 1:29 am
我上一間公司3月1日入職,到4月21日就被人解儸左,到5月頭出糧個陣發覺俾人扣左好多錢。
對方話係老闆決定扣我人工,我1號返到21號,有20日,中間有4日假期,咁應該仲有16,另加7日代通知(對方應承俾),TOTAL應該有23日,但係佢地計我:9000/30 * (5.5日(1,7,8,9,12﹠10(半日)+7日代通知金)=3750。
請問佢地有無權咁做?
另外有無得追討返未出糧既利息?
麻煩各位幫幫小弟!
更新1:

因為21日是上午離職,所以我不計一天。

回答 (5)

2010-05-19 10:15 am
✔ 最佳答案
若果真的是從1號返到21號,是上班21日,不是你所說的20日(你可以拿起月曆牌從1號點算到21號,就會知道21日才正確)!中間4日假,我估計應是三個休息日及清明節吧。扣了4天,你仍是返了17日工,不是你所說的16天。
公司即日解僱你,是須要補償代通知金的。上工時有沒曾說過有試用期及通知期是多少天呢?若沒說過有試用期,也沒說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公司只給你7天工資作代通知金是不足夠的,要補一個月工資給你才正確。
你4月21日被解僱,按《僱傭條例》僱主應在你離職日或7天內支付欠你的工資及解僱代通知金,不應延遲至5月發薪。好明顯公司曾拖欠過你工資,你是應當在4月29日向勞工處投訴僱主拖欠工資,但你放棄了權利!若當時你去投訴,勞工處是會為你向僱主追討欠薪,那怕只是拖欠1天勞工處都會警告僱主,你還可以追討僱主就拖欠工資日數而應付的利息。

你自己計是僱主欠了你23日工資(包括7天代通知金),而僱主只認為只須給你5天半工資((1,7,8,9,12﹠10號半天工作)及7天代通知金合共12.5日工資,究竟是那一個計算錯誤呢?你是4月21日被解僱還是公司所說的做到4月12日被解僱呢?這裡是相差了8天了。你若想追回那8天工資,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4月13至4月21日有上班!

好明顯你是休息日沒工資,否則你不會說要扣4天假。月薪工人休息日沒工資的話,其4月平均日薪不會是標準日薪/30天,而應該是標準月薪/(30天減休息日)才正確。這裡老板計算方式明顯有出錯。

現簡答你的問題:
請問佢地有無權咁做?
答:你沒有上班日子僱主是有權不支薪,但僱主不能剝削你曾上班日子的工資。
另外有無得追討返未出糧既利息?
答:你若果能證明老板欠了你工資,在追討工資外,還可以追討拖欠日數應付的息。


2010-05-19 18:21:46 補充:
嘻嘻!我都有計錯數,你說是於4月21日被解僱,老闆只承認你工作至4月12日,4月13日--4月21日是9天才正確,我竟誤算作8天了!
僱主計算日薪的方法是標準月薪除以30,是間接承認你這份工作是休息日有薪,僱主最少計算少了兩個休息日的工資給你,若僱主改口說你休息日是沒工資的,那麼僱主仍是少給了你薪金,因為平均日薪理應是標準薪金除以(30減當月休息日數)。若能證明你確實是4月21日才離職,僱主還多欠了你9天工資。

2010-05-19 18:21:57 補充:
如果正如我所說合約(包括口頭協議)沒有說過有試用期及通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僱主是應該補一個月薪金給你作代通知金的。你也可以要求勞工處幫你向僱主追討欠你的代通知金。
建議你應去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資。可先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可查詢相關僱傭條例,更可查詢應去那間勞工處辦事處求助。
2010-05-19 1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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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4:04 am
去勞工處舉報啦...個老闆一定好荷刻! 快D告到他甩褲, 唔好俾他危害其他人...!!
參考: 勞工處
2010-05-19 2:04 am
你去勞工署,舉報你老細冇出糧比你,你自己先用自己方法計一次,睇下份糧(3750)應該出到幾多號,之後既日子就當佢唔出比你,然後就告佢.
2010-05-19 1: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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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9 22: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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