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拒絕回答警察的問題可以嗎? 如果不應罪可以得到法援嗎?
更新2:
因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搜查任何形跡可疑的人士,也可以要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更可以因為要查問他有關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而把他扣留一段合理的時間。按李先生的情況巡警主觀判斷,真實懷疑李先生的數個名牌女裝是盜竊得來的,所以要求搜查他。 請問(第232章)第54(1)條 和第54(2)條 的分別是.?? 如果他真是無辜. 不認罪就不能有法援....李先生真是怨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