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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聖經不是要我們用愛心待人嗎﹖這樣﹐基督徒可否當兵﹖若當兵而在戰場上殺人是否犯十誡﹖
答﹕聖經雖然叫我們要用愛心待人﹐但按聖經的記載看來﹐基督徒仍是可以當兵的。因為﹕
(一)聖經中所記載的第一次戰爭﹐是在創世記第14章﹐當時有四個王與五個王兩大聯盟而爭戰﹐其後因為所多瑪蛾摩拉這一邊的五王聯盟打敗了﹐以致亞伯拉罕的侄兒羅得也被俘擄去了﹐于是"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也被逼介入這場戰爭﹐他帶著家裡精練的壯丁381人追擊四王的聯軍﹐將羅得救回﹐這些"壯丁"雖然不是國家的"兵"﹐但在當時部族時代來說﹐這些壯丁實際上就等于現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親自吩咐摩西要數點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歲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編成軍隊﹐這件事詳細地記載在民數記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編成軍隊准備打仗﹐則基督徒當兵應該是可以的。
(三)新約使徒的書信中﹐常教訓信徒對國家應盡當盡之義務﹐如﹕
羅馬書13章1節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節又說﹕"……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兵既是國民對國家當盡的義務﹐基督徒當兵當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當了兵﹐在戰場上殺了人﹐是否犯十誠呢﹖這問題其實不單是基督徒的問題﹐乃是一切當兵的人的問題。我們應當留心當初神藉摩西頒布十誠時﹐曾否應用在國與國之間的互相擊殺方面﹐或是只用于民間的社會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誠"究竟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間的道德律﹐或是給他們作為國家對待鄰國的典章。我們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殺敵人算不算犯十誡了。
就在摩西頒布十誡之前不久﹐便曾引領以色列人和亞瑪力人爭戰(出17﹕8~16)﹐在頒布十誡之後﹐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邊界迦低斯時﹐曾因聽聞探子報的惡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罰。那一次受罰的主要原因﹐不是攻擊敵人﹐乃是不敢向前攻擊敵人(民13﹕31﹐14﹕1~12)。此後﹐在他們飄流曠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殺死過不少敵人。但摩西從來沒有一次認為那些擊殺敵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誡之罪。倘若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通用在戰場上之士兵的﹐怎麼宣布十誡的摩西絲毫不覺得他自己違犯了自己所曾宣布過的十誡﹖而且以後還一再重復地宣布十誡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觸犯﹖
當時以色列人不肯進攻迦南的仇敵時﹐雖然大發怨言﹐一同攻擊摩西﹐為何卻沒有一人以十誡中曾經說"不可殺人"為理由而拒絕殺敵﹖但另一方面﹐摩西對于民間故意殺人的卻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數記35章16節說﹕"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見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指私人間的凶殺﹐不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對敵人的擊殺。
至于當了兵的基督徙﹐也並非不可以用愛心對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虜﹐用愛心感化他們﹐對自己的同袍﹐或虧負自己的人﹐予以愛心寬容﹐不以惡報惡等等。在關乎個人的利益的許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樣地用基督的愛心對待一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