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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盧,很高興能為你解答.
民法第982條登記婚規定,結婚儀式與結婚是否生效無關,應以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為確保個人權益,結婚當事人可先辦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舉行宴客儀式。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如結婚喜宴、宗教婚禮、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機關主辦之集團結婚等,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不生法律效力。
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證件為何?
一、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應攜帶其結婚書約。結婚書約沒有固定的格式,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攜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