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續四天的病假問題?

2010-05-18 5:55 am
我因為要做手術,所以醫生批左我連續一個月旳病假,
現在公司要先把我今年的年假扣除,
才發放剩下的日子,4/5的人工給我!

有否違反法例?謝謝!

還有,我想問,我連續一個月的病假,法例上應不應該也發放佣金4/5給我!

回答 (1)

2010-05-19 3:34 am
✔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規定要符合三項條件才可以取得4/5工資作疾病津貼:
1.病假要連續四天或以上;
2.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要累積有足夠有薪假期。
僱 員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天。 其 後,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天。 有 薪 病 假 日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120天。
~~參考《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疑問解答)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
只要你完全符合上述三項條件,你這個月病假就應當可以得回4/5工資作病假津貼。但如果你累積的有薪病假不足,就會出現部份病假是無薪,部份病假有4/5工資。
絕大部份公司都是要員工放完有薪年假,才考慮是否批準其申請無薪假期,這完全不會違反勞工法例,因為法例並沒有維護員工放無薪假的權利。但無薪病假有醫生證明須要放假休息,僱主是必須批準的!放無薪病假扣年假若僱傭雙方都同意是可行的,若僱傭其中一方反對以扣年假取代無薪病假的話,就只能無薪病假照扣工資。年假仍會按法例規定的形式發放。這是因為《僱傭條例》有說明年假是應當這樣安排的: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節錄《僱傭條例》年假(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i_whole.htm
如果僱主有14天前通知,你是不能反對,不足14天通知,你有權不接受那指定日子放年假。

法例認同佣金是工資一部分!~~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c_whole.htm

每 日 疾 病 津 貼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日 前 1 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詳細的計算方法可登入此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36: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17000051KK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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