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16歲與男17歲,情侶關係,
在自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但未經家長/成年人同意,會否犯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以上2條也沒有發生,那麼會否定罪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