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想知道如果女方在「破產」期間內想結婚 , 但男方是住在加拿大的 , 那麼是否不能結婚 ? 因男方想女方跟他回加拿大定居?
答:基本上破產者在破產期內需要結婚,無需向破產管理署提出申請,祇要在事後將經已結婚一事通知跟進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這做法非為取得署方同意,祇是盡個人資料有所更新而報回署方的責任!
結婚是基本人權,不受破產身份的限制!連牢中的囚犯都有結婚的權利,何妨祇是因一時理財不善而要破產的人!?加上破產法例中無列明破產者需要得到署方授意才可結婚!
至於離港甚至移民外地一事,則其實破產管理署根本從未有限制,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不能離境!當然對破產者離境一事亦有相關的限制,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從上述資料中得知,破產者在離境一事上祇負有向署方申報的責任,而並非要待署方同意才可出境!基本上署方在一般情況下,無限制破產者離境的權力!
樓上網友以稅局的例子來比較並非絕對適合,因稅務條例當中有相關的規定!但破產條例中卻並無署方通知入境處限制破產者出入境這一條!
依樓主現況來說,首先跟男友結婚一事絕對無問題,亦無需向署方申請和得到同意才可行事!
其次婚後最好就待破產期滿後才移民外地,這樣可以清脆地解決破產者的身份,免卻日後可能出現的麻煩!
如果樓主希望於破產期內移居外地而長期離港,則理論上需要知會破產管理署!按上述資料所言,正常情況下不會被拒絕離港,但後果是樓主的破產令期限將被延長!即是假設樓主他日會有機會回港生活,那離港期間的破產期將不會被計算,祇計算樓主在港期間並要知會署方的才被計算入破產期限之內!
再假設樓主或永久離境,那可以在不知會署方的情況下出境!這樣署方無法對你出境一事作出限制,但要注意這破產令將被無限期地延長!而且無如實向署方申報個人聯絡方式和作出周年申報,將會觸犯破產條例,會被告上法庭,那時署方就可以向法庭申請限制出入境的命令!當然如果永不回港那根本無意義,但萬一重踏港境則會被拘控!
還有一點就是樓主是希望到加拿大居住,還是移民取得公民身份呢?
如果祇是以旅遊者的身份入境並留下跟家人生活,並不享有加國公民權利和福利的,那問題還比較簡單!但要注意留境期限有否限制!
但假如是申請移民入籍,則加國法例中對破產者申請入籍有否相關的限制,則並非在下理解之列!因某些國家是會拒絕曾破產者入籍的,故請樓主先行查證!
2010-06-10 21:12:55 補充:
造票的 Stanley_Yeung 答案已被刪除!
多謝對他的造票答案投負評的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