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0年2月19日犯了案,案情係我係的士度執到一個小袋,發現裡面有支票,跟住我填寫左銀碼到銀行兌現,但不成功,金額共$41000...並於2010年4月28日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判罪....判以還押荔枝角(14日)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仍在執行中)
但在2009年11月19日時犯了案,案情係我在atm櫃員機拎錢時,發覺旁邊有人按左$2000無拎,我就跟手拎左,之後無交給警方..警處於2010年5月16日落案控告本人(違反香港條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章)...於2010年5月19日上庭
由於對上果次本身沒有案底..所以這樣判
問題1:但今次判刑咪叫有案底咁判 ???
問題2:我想知兩個case是否一樣 ?
問題3:會否坐監 ?
希望有心人回覆唔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