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沒有屢行承諾下..付款人需要付贍養費嗎?

2010-05-15 11:06 pm
我想問..一對夫婦離婚後..
雙方協議由女方照顧孩子,
男方付$6000贍養費,
法庭規定男方每個月可最少見孩子一次,

1. 男方一直支付贍養費(男方薪金60%),
但女方近一年多來不讓男方見孩子,
男方亦無法聯絡女方,
男方可因此而不付贍養費嗎?
或可減少贍養費嗎?
可用法律途徑解決嗎?

2. 女方於數月前來電,
要求增加贍養費(男方薪金80%),
男方起初不答應,
女方以每天只準孩子吃即食面要脅下,
男方無奈答應,
但後來男方發覺根本無力支付,
加上人工比從前減少,
向女方要求減贍養費,
女方要求男方變賣祖業,
由於祖業非常重要,
男方在不可能變賣的情況下每月向家人借錢付贍養費,
若男方向法庭申請減少贍養費而不賣地可能嗎?

3. 男方有甚麼方法可以依照協議,
每個月可以最少見孩子一次?


謝謝!

回答 (2)

2010-05-16 3:14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男方一直支付贍養費(男方薪金60%), 但女方近一年多來不讓男方見孩子,男方亦無法聯絡女方,男方可因此而不付贍養費嗎?或可減少贍養費嗎?可用法律途徑解決嗎?

答:男方絕對有權探望孩子!

探視權是指沒有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母親接觸子女的權力。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亦應該繼續擔當重要的父/母親角色。雖然法庭只向雙親其中一方授予撫養權,但並無刪除另一方參與養育子女的權利。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仍可以就子女福利的任何個別問題向法庭提出申請,並可要求法庭就某紛爭作出裁定。
此外,即使其中一方有單獨撫養權,如雙親仍互有聯絡,法庭不會批准管養的一方在沒有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貿然地對子女的生活作出重大改變。

但男方不能以對方拒絕讓孩子跟他見面這個理由,去拒絕或拖延支付法庭判定的贍養費!
至於減少贍養費的數目,如男方的情況有變(如失業或通脹原因),贍養費的金額便可能需要調整,而原有的法庭命令亦會因應情況的變化而更改。但作出更改要向法庭作出申請和仲裁!

2. 女方於數月前來電,要求增加贍養費(男方薪金80%),後來男方發覺根本無力支付,向女方要求減贍養費,若男方向法庭申請減少贍養費而不賣地可能嗎?

答:如上述問題答案中所言,贍養費數額的增減,並非付款人和受款人雙方私下說了算!是要通過法庭命令的!當然如果付款人有能力,並願意多付超過法庭規定的贍養費,那是他自己的問題!
但假若他無能力或不願意,是可以拒絕受款人的要求的!受款人需要爭取多一些的贍養費便要通過向法庭申請,並非隨意向你作出要求和要脅!

至於法庭會否順其意提高贍養費的數目,要視乎你們雙方各自提交的理據!如付款人本身也要應付生活所需,那他被減薪甚至失業,那又如何有能力去多付贍養費呢?再說對方要求的數目和理據,法庭亦會判定是否合理,並非對方要多少就付多少的!
萬一不幸法庭接受對方的理據,認同付款人有增加贍養費數目的能力,那或許確要將名下資產出售去滿足對方!
但萬大事都衹是一個「理」字,上到庭祇管將一切如實對法官申訴,後果如何在現階段其實仍未能下判斷!

3. 男方有甚麼方法可以依照協議,每個月可以最少見孩子一次?

答:對男方面對的問題,個人建議男方主動向法庭要求仲裁!

單就對方拒絕他合法探視孩子的權利,就已經令她在法官面前大大失分!
加上她曾出言恫嚇以虐待孩子的形式去逼他就範(最好有證據,如證人或錄音),則更證明她並非一個稱職的母親,男方可以挑戰她擁有撫養權的身份!或強制她執行按月見面的命令!

而且男方更可以要求法庭頒下孩子監護權的命令!即讓孩子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意即該子女由法庭看管!如要為該名孩子的利益作出重大決定,有關人士均須將問題交由法庭處理,但這樣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

當孩子仍未成年或法庭仍未頒令終止監護權訴訟之前,有關孩子仍然是受法庭監護的人!監護權訴訟不應輕率地提出,只有具備充分的理由時才可進行!但對方拒絕遵從法庭規定讓男方依法探視孩子,經已是足夠的理由!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5-21 1:07 am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5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15000051KK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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