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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上,拾遺不報 = 偷
盜竊罪條例第二條: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
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所以,盜竊有5個elements:
1. 不誠實
2. 挪佔
3. 屬於另一人
4. 財產
5.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挪佔既定義好闊,只要行使物主權利 i.e. 使用該財物已構成挪佔,無需要主動申手去偷。所以拾
遺不報、虧空公款都可告盜竊
個律師都叫你唔好認,我唔comment,唔知佢想點打
你衰就衰在認左拎左80蚊,如果你唔認,又無閉路影到既話,相信證明你羅左d錢有困難。
.睇下個官信唔信你?信d咩先?信你無偷?定相信你淨係偷左80蚊?
如果信
你無偷,咁當然無罪釋放,但係你認
左拎左80蚊,你如果依家反口話無偷過,個官好難信你喎
如果信
你淨係偷左80蚊,咁當然好過信你偷左$580,但係實際分別不大,因為$580都算係細數目,加上你係拾遺不報唔係扒手,較大機會罰錢守行為或社會服務令,但案底一定有。如
果信
你淨係偷左80蚊,都應該會罰錢(少d),案底亦會有
金額底過$1000既拾
遺不報好小會坐監,唔使太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