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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避火層 (Refuge Floor) (不是防火層), 不是消防條例下的要求, 而是屋宇署因應《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條, 要求每幢建築物須設有緊急逃生途徑這規定而制定的作業守則(Code of Practice) - 《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1996年版)》 內的要求.
該守則第21段定明:
1. 所有高度超逾最低地面樓層以上25 層的建築物均應設有避火層
2. 某一避火層和其他避火層或地面街道或露天地方距離最多20 層(如是工業建築物) 或25 層(如是非工業建築物)
3. 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 建築物的天台可作為避火層
4. 高度超逾25 層但不多於40 層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天台應為避火層
避火層的要求是1996始加入守則. 守則出版後提交屋宇署審批,. 並且是高度超逾25 層但不多於40 層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天台, 就一定是避火層. 其他現有大廈的天台是否避火層, 則視乎設計而定.
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1996年版):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code/c_moe.htm
2010-05-24 20:17:21 補充:
上面的朋友錯了, 除了單梯樓宇的天台外, 其他樓宇的天台如非避火層, 就不屬於逃生途徑, 可以無須開放, 甚至無須有樓梯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