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 已婚(但並無申請分居)的夫婦,可否填報與配偶不同住

2010-05-15 12:29 am
在報稅的時候,一對在香港註冊結婚的合法夫婦,如果並沒有向法庭申請分居,那麼在報稅的時候,能不能在第八部份中填稱分開居住呢?

第八部份有以下的一項:

8.1 已婚人士免稅額

(2) 本人已與配偶分開居住,配偶在本年度內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入息,而本人在本年度內已付給配偶的生活費用為 $


請注意,妻子一方是尚無香港居留權、在內地工作的內地女人。
更新1:

如果報稅了不同住,會否有甚麼壞影響呢? 另外,要說明一下,因為妻子是內地人,所以我估她在香港並無任何應可被徵收的稅,因此她有工作也應該無影響身為香港人的丈夫。 追加一問,萬一將來內地妻子成功申請到香港居留權,但她仍在內地工作,那麼報稅方面會有甚麼影響呢?

回答 (1)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38: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14000051KK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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