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 構成 遊蕩罪

2010-05-14 7:32 pm
一名非住客的女子
等待住客 輸入密碼後
跟隨進入大廈

其後 在該大廈的某單位外
拍門 及叫罵 近一小時

又聲稱 "我有槌仔,我而家就破門而入"
"還錢呀,仆街"

因為近日發生 同區內 精神病人 斬死2人的事情

附近的租戶 對此女子行為 感到很不安 門口都唔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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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女子 有沒有觸犯 遊蕩罪?

2遊蕩使人不安 最高可監禁2年
因為 超過12個月
是否代表 普通市民都有 權拘捕佢?

回答 (2)

2010-05-18 7:26 pm
✔ 最佳答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 160

條文標題: 遊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II部



雜項罪行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由1979年第37號第2條增補)





  遊蕩的定義,是指並無明確目的的行為。  
  
  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有關遊蕩罪(loitering) 的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所謂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機或自動梯等。

  警方可有權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眾地方行動的目的,如警方對他的解釋不滿,可控告該市民觸犯遊蕩罪。

  但是,當案件提交法庭時,警方必須要合理地說明他基於什麼理由不滿該市民的解釋,才可入罪。



  來自:http://hk.knowledge .yahoo.com/question/ ?qid=7006043000307&a mp;others=1 案例:

  身為港大學生的「舔胸色魔」,尾隨一名穿校服的中學女生進入大廈,亮出刀指嚇事主,並且在樓梯指插事主私處及舔胸等大肆非禮,又查問她是否處女及想不想做愛,臨逃走前還用手機拍下事主的裸照,但因事主胸部沾有其唾液,留下被告DNA罪證。 

  其後,他在西區形可疑尾隨另一女生,被探員截查而揭發其與上述非禮案有關。

  被告非禮及遊蕩罪成,法官押後今日判刑。



所以,如果你跟隨一名女性進入大廈及作出非禮,都可能犯了遊蕩罪


2010-05-18 11:27:27 補充:
希望能幫助到你︿︿
2010-05-21 1:15 am

收錄日期: 2021-05-03 18:3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14000051KK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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