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但律師還是要我約他,和我一齊遞比他,好亂。唔知點算,請知道的朋友解答?
答:對於樓主這位律師的要求,在下覺得有些奇怪!
基本上如樓主所言,單方面申請離婚的離婚呈請書,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送交答辯人的!
反為法例規定不能由樓主這位呈請人親身交給對方的!難道這律師忘記了有這限制!
請參考下列政府法庭網站的資料!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由於樓主的理解無錯,加上確有理由不願再面見前夫!故建議樓主再要求這律師解釋,為何必定要找出答辯人,而跟妳一起親身面交呈請書給對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