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租客,租住現時的單位約1年多,租約期是2年,由2008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是1年梗約 + 1 年生約。數日前業主說有親戚想買他的單位,想來看看,若成功的話會連租約買,我就讓他們看了單位。但翌日業主就通知我已把單位賣了並希望盡快收回單位,而之前的地產公司人員也致電通知我說業主不是賣給親戚的,而是透過地產放樓的。本人覺得業主為想買他的單位而欺騙說會連租約買是非常不對的,今天還收到他的信通知租約會在6月5日終止。本人並非不想搬出,要不言的話就不會讓他們看了單位。但因本人工作非常忙碌,而太太又要照顧小孩,新單位又要配合小孩子上學位置;在這麼趕急的情況下很難找到理想單位。我和業主的租約內寫了在第2年開始後若租客不住可提早1個月通,但並沒有說明業主也是這樣。
現在想請教各位:
問題1) 請問我可否住到租約屆滿才搬?
問題2) 若到6月5日我還未找到新單位搬出,業主可採取什麼行動?
是否有權CUT水電? 我可否自行駁回?
問題3) 若到6月5日我真的未能搬出,最多還可住多久?
問題4) 我可否以他欺騙我話會連租約買而延遲搬出?
問題5) 如因我延遲搬出而對業主造成任何損失,我是否要負責?
問題6) 業主曾口頭說可讓我住到6月底,是否需要他寫明?
懇請各位有識之士賜教。
謝謝!
心急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