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這樣可循什麼途徑追討?
答:樓主這位前夫假設真的出走外地,那確實是追討無門的!
報警基本上無作用,第一他並非失蹤,祇是離境,有離境紀錄可資證明!
第二要報警也應先由其家人提出,而非由已離異的前妻首先提出!或許他跟家人仍有聯系呢?故不符失蹤人口的要求!
如果他並非失蹤或離港,那欠付贍養費的追討方法,可以參考下列資料!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丈夫可以怎麼辦?
閣下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閣下的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a. 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而作出解釋。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法律有限制提出申索之期限。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 87 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 28 條 ,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 (例如他/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署署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financialMatters/q8.shtml
理論上如果法庭願意向他發出出入境的禁令,則在他回港時會被入境處轉交警方處理,因為有法庭尋找他的判令要執行!
但基本上亦如樓上網友所言,祇要他一無所有,失業無收入那妳亦無奈他何!祇有待他日後有收入時,才重新追討法庭命令期間所短付的贍養費,還可以追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