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對於樓主為何在明知對方突然私下購入物業,但並無妳的業權時,仍會貿然付出裝修費用?而且難道真的在對方申請離婚前都感受不到有蛛絲馬跡一事上?在下雖然感到奇怪但現在深究經已無用!
有幾個問題,我想問清楚樓主,當然如不方便提供也無不可,祇是知道答案會能夠提出更合適的意見!
第一樓主結婚多久,夠一年未?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 179 章 ) 第 12 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第二樓主自行買入物業時的日期為何?交易完成未?可以或有考慮撻訂嗎?
第三樓主願意跟他和平地離婚嗎?還是滿心無奈祇是對方一意孤行呢?
至於樓主的提問,就本人所知試提供意見如下!
1. 因男女都政府工,收入相若,而自一月起兩人又各有自己的物業,那麼女方是不是不可以向男申請贍養費???因為有可能佢自己都會俾人分番?? (兩物業價值相若)
答:樓主的理解有誤!對方的物業是去年十月經已買入,當時仍未提出離婚,所以縱使物業上並無妳的名字,但這些二人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然符合追討的定義!
相反樓主的物業或是在其提出離婚呈請後才購入,雖然離婚手續並未完成!但理論上這屬你個人資產,不在受對方要求分產之列!基本上如非對方無情拋棄你並要離婚,則你個人根本完全無需自行購入物業,足證這物業祇是妳的個人資產!當然如果買賣手續並未完成,那索性放棄物業或將物業轉受或轉名給家人,則更少了一件煩惱之事!祇是現在經已五月,想必亦早已完成交易了!
故現在樓主的物業會被視為離婚前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則全屬家事法庭上法官的判斷和裁決!假設法官認為樓主買入物業時離婚程序未完成,則該物業亦屬雙方共同財產,那當要計算雙方資產分配時,則會一併被考慮在內!
而有物業否跟申請贍養費是兩回事!而法庭在評定贍養費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的地方,可以參考下列資料!由於字數所限,未能盡錄,請樓主自行登入下列網頁內細閱!
法庭在評定給予甚麼類型的贍養費和其金額時,將考慮甚麼因素?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financialMatters/q2.shtml
2. 但因男突然提出離婚,女才買下住所,買下後除每月二萬幾收入外,戶口少過五萬元,都是因突然遭拋棄所致,又會否成為可以申請贍養費的原因之一?
答:對這問題恐難有確實的答案!首先難以證實樓主是因為對方突然提出離婚才購入物業,或許早已有購入物業的打算!即如上文答案中所指,這物業會被視為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也還說不定!
而個人的投資或令財務陷入困境,並非能獲發贍養費的理由!
如上述網站中的資料所言,基本上要取得應得財產和贍養費,無需被突然遺棄這個理由!法官考慮時祇建基於雙方的財務狀況,和在婚期當中對家庭和資產的貢獻和承擔!
3. 有一種叫matrimonial(?) home的,指物業是共同居住,即使女方沒有名,也可以申請跟男的分,可是在這個case,男方在讓女方搬入新居前拋棄佢,是否新居就一定沒有女的份?法律可以讓他把wife就一聲不響,未正式申請離婚前就把女方拋棄到街上嗎?
答:不是!對方的如意算盤打錯了!法例豈會如此簡單,未能進入戶內的就不算是法定擁有者?那買樓花的人怎辦?
如在下在問題一的答案中所言,即使這物業業權上無女方的名字,女方從未入住,甚至這物業還未收樓都好!祇要在購入這物業時,雙方仍未正式離婚,則這物業都會被視為是共同財產!
何況樓主還聲言曾負擔裝修費,那些支付裝修費的紀錄和單據,甚至設計公司和裝修師傅也可以證明,在當時你曾屬這物業的屋主和擁有者!
所以單就這物業的部分,樓主是絕對有追討分配權益的地位的!還要向法官表明曾代付的裝修費用並要求一併清還!
2010-05-15 13:44:17 補充:
因突有要事,樓主補充發問中的部分,稍後才回覆,請諒!
2010-05-15 17:04:19 補充:
佢單方面申請左,但張呈請書應該寄左去舊居我收唔到,打俾佢叫佢叫佢個律師再寄唻,佢又一直唔聽我電話?
答:如果樓主對離婚一事並不著緊,即是其實是對方著急多於妳!則其實可以暫不理會對方的離婚呈請書!
反正收不到離婚證請書而無向法庭交回確認回條,並不犯法!後果祇是排期上庭的日子順延而已!
對方要早日跟妳完成離婚程序,自然會再跟妳接觸!要知道單方面提出離婚的呈請書,祇能以郵寄或經第三者轉交,他絕對不能當面親手交給你,這個做法有違法例!
假設當對方真有跟你接觸時,不論是他本人,其他家人甚至律師,你都可以順帶作出取回私人物品的要求!
2010-05-15 17:14:46 補充:
由於字數所限,尚有相關的建議請樓主轉往意見欄中繼續!
2010-05-15 17:29:20 補充:
如果我真係攪唔掂,要申請破產,佢係咪佢就一定要俾贍養費?
答:樓主妳「攪唔掂」的意思是甚麼呢?撇開妳前夫不計,單以妳個人來說,妳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無負債並略有積蓄!何故為要有考慮破產一說呢?
樓主眼前最大的負擔,祇是新買物業的按揭,如確實供不起那可以放棄賣出呀?雖然或有損失但絕不會到要考慮破產的一步!
如果單為取得贍養費而破產,是絕對不值得的!當然如果樓主的經濟惡化致要破產,那對方當然要支付贍養費!但要注意這些贍養費的收入同樣受到破產管理署的監管!
2010-05-15 17:33:09 補充:
樓主職業為公務員,如果需要破產並非好事!退一步海闊天空!請樓主不要在陷於這無情無義負心男的迷障之中!早日抽新重過自己的新生活豈不更好!千萬勿因一時意氣而作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
樓主要相信,對方離棄妳祇是他的損失!相反妳能早日認清這人的真面目,應該值得慶幸!
至於贍養費方面,如果雙方的條件相若,你可以要求對方付出象徵式的贍養費,以保障將來有重新索取的法定機會!
請參考下列資料!
2010-05-15 17:34:29 補充: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我應否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向配偶索取象徵式贍養費?
在處理財務事項時,如妻子在離婚當時不需要任何贍養費,但希望保留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便可要求獲得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這或許是每年支付1元,但實際上不會真正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financialMatters/q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