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版大沒有說清楚被繼承人尚有那些親屬在世?
請先以民法1138條繪製以被繼承人為中心的繼承系統表,才方便告知那些人有繼承權,以及其繼承順位為何?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010-05-12 16:24:12 補充:
重新整理版大所述的情形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存在
並另有四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
(外)孫子女共三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
及兄弟姊妹共四人。
一、我想問該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可以自行選擇。
因為拋棄繼承指的是申請人的繼承權拋棄
限定繼承指的是繼承的方式(以所得遺產為限,付償還之義務)
但依版大的情形建議是辦理限定繼承
二、本打算辦理拋棄繼承因怕會再有不知的債務出現且有些親戚不想交出印鑑證明?
如果想要辦理拋棄繼承,則只需申請人的印鑑證明即可
不想交出辦理的人在獲得繼承權後,會自行再跑法院辦理
但建議仍是以限定繼承辦理較佳,免除其他繼承人的麻煩。
三、如辦理拋棄繼承,和我父親有共同債務的叔叔需要辦理拋棄嗎?
要求版大提供存活親屬之目的就是為了此題
依民法1138條並比照版大的敘述來看
被繼承人的七名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七名繼承人均完成拋棄繼承後,第三順位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才產生繼承權(即本例被繼承人的四名兄弟姊
妹)。
單以那位有共同債務的叔叔而言,如果此時擁有繼承權並行使拋棄時,其拋棄的是屬於因繼承而取得之債務,非拋棄自身之債務。換言之叔叔還是得還錢(而且因為
是共同債務人,另外有法律的規範,在此不多提)
四、還是沒有遺產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同前面所述,限定繼承是繼承的方法(指以所得遺產,付清償義務),故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辦限定繼承。
五、印鑑證明的作用有多大?
確定法院申辦之文書印鑑是本人所擁有之印鑑(個人覺得,不知有無正確?)
六、如何自己辦理限定及拋棄呢?
直接攜帶相關文件至被繼承人所屬地方法院即可辦理。
七、我聽說拋棄連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都要,為什麼?
同前面所述,(外)祖父母同屬民法1138條的第四順位繼承人,故前三順位繼承人因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就會產生由第四順位繼承人繼承之情事。
我有問過幾位代書到底沒有財產可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答案都不同
正確的說法應該如下
民國98年中以前,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可選擇的繼承方式之一,但如果沒有去法院申辦將以"概括繼承"承受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及義務(專屬個人例外)
故當時的法定繼承是概括繼承,98年中修法之後,將法定繼承由"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意謂就算繼承人未申辦限定繼承,也是以限定繼承原則辦理。
或許你會疑惑:
既然現在法定繼承就是限定繼承原則,為何繼承人還要再去辦限定繼承呢?
原因在於限定繼承的最重要原則就是民法1148條第二項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那如何知道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有多少?
此就是民法1156條第一項的: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此才能知道被繼承人留下多少遺產,並公告各債權人在時限內報明債權,在時限後依優先順序及比例,讓各債權人取回應得之款項。如果遺產經分配後尚有賸餘,
則歸繼承人所有,反之,繼承人也無需以自身財產清償。
2010-05-12 16:30:43 補充:
所以如果選擇不是拋棄繼承時,應該準備好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向法院提出辦理即可。
財產清冊可至國稅局調閱財產總歸戶,即可獲得被繼承人財產的初步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限定繼承除了保護繼承人不會因繼承而背負債務,同時也保障了債權人應得之利益,故如果財產清冊造假,形成繼承人侵害債權人之實時,法院有權宣判繼承人不得以限定繼承方式來辦理(民法11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