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不知該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2010-05-11 7:41 am
您好:
我父親於99年4月5日過世,已去查過遺產清冊完全沒財產但知有負債。
負債是因父親在過世前名下有一塊土地是和叔叔共有的,但叔叔在十年前拿
去銀行借款父親是保人,當時土地未分割叔叔占五分之二,父親占五分之三。
因十年來叔叔一直未繳款所以積欠相當多的利息,直到去年底被拍賣掉了。
但得知拍賣金額還不夠償還尚欠約一佰萬元本金+利息。
一、我想問該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本打算辦理拋棄繼承因怕會再有不知的債務出現且有些親戚不想交出
印鑑證明?
三、如辦理拋棄繼承,和我父親有共同債務的叔叔需要辦理拋棄嗎?
四、還是沒有遺產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五、印鑑證明的作用有多大?
六、如何自己辦理限定及拋棄呢?
七、我聽說拋棄連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都要,為什麼?
不好意思我問的較多,因為不懂又想趕快用好,所以麻煩你了。謝謝
更新1:

感謝各位 的回答: 在此補充父親的姐1人妹1弟2人.子女4人.孫女1人.外孫女2人.父母親及爺爺奶奶均不在了。 我有問過幾位代書到底沒有財產可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答案都不同,有人說98年法律有改過了,是可以的。但也有人說沒有財產是不行的。眼看著時間快到了還沒有方法可解決。請求大家給點意見。謝謝!

回答 (6)

2010-05-13 12:24 am
✔ 最佳答案
版大沒有說清楚被繼承人尚有那些親屬在世?
請先以民法1138條繪製以被繼承人為中心的繼承系統表,才方便告知那些人有繼承權,以及其繼承順位為何?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010-05-12 16:24:12 補充:
重新整理版大所述的情形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存在

並另有四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

(外)孫子女共三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

及兄弟姊妹共四人。



一、我想問該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可以自行選擇。

因為拋棄繼承指的是申請人的繼承權拋棄

限定繼承指的是繼承的方式(以所得遺產為限,付償還之義務)

但依版大的情形建議是辦理限定繼承



二、本打算辦理拋棄繼承因怕會再有不知的債務出現且有些親戚不想交出印鑑證明?

如果想要辦理拋棄繼承,則只需申請人的印鑑證明即可

不想交出辦理的人在獲得繼承權後,會自行再跑法院辦理

但建議仍是以限定繼承辦理較佳,免除其他繼承人的麻煩。



三、如辦理拋棄繼承,和我父親有共同債務的叔叔需要辦理拋棄嗎?

要求版大提供存活親屬之目的就是為了此題

依民法1138條並比照版大的敘述來看

被繼承人的七名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七名繼承人均完成拋棄繼承後,第三順位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才產生繼承權(即本例被繼承人的四名兄弟姊
妹)。

單以那位有共同債務的叔叔而言,如果此時擁有繼承權並行使拋棄時,其拋棄的是屬於因繼承而取得之債務,非拋棄自身之債務。換言之叔叔還是得還錢(而且因為
是共同債務人,另外有法律的規範,在此不多提)



四、還是沒有遺產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同前面所述,限定繼承是繼承的方法(指以所得遺產,付清償義務),故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辦限定繼承。



五、印鑑證明的作用有多大?

確定法院申辦之文書印鑑是本人所擁有之印鑑(個人覺得,不知有無正確?)



六、如何自己辦理限定及拋棄呢?

直接攜帶相關文件至被繼承人所屬地方法院即可辦理。



七、我聽說拋棄連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都要,為什麼?

同前面所述,(外)祖父母同屬民法1138條的第四順位繼承人,故前三順位繼承人因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就會產生由第四順位繼承人繼承之情事。



我有問過幾位代書到底沒有財產可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答案都不同

正確的說法應該如下

民國98年中以前,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可選擇的繼承方式之一,但如果沒有去法院申辦將以"概括繼承"承受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及義務(專屬個人例外)

故當時的法定繼承是概括繼承,98年中修法之後,將法定繼承由"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意謂就算繼承人未申辦限定繼承,也是以限定繼承原則辦理。

或許你會疑惑:

既然現在法定繼承就是限定繼承原則,為何繼承人還要再去辦限定繼承呢?

原因在於限定繼承的最重要原則就是民法1148條第二項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那如何知道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有多少?

此就是民法1156條第一項的: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此才能知道被繼承人留下多少遺產,並公告各債權人在時限內報明債權,在時限後依優先順序及比例,讓各債權人取回應得之款項。如果遺產經分配後尚有賸餘,
則歸繼承人所有,反之,繼承人也無需以自身財產清償。

2010-05-12 16:30:43 補充:
所以如果選擇不是拋棄繼承時,應該準備好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向法院提出辦理即可。
財產清冊可至國稅局調閱財產總歸戶,即可獲得被繼承人財產的初步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限定繼承除了保護繼承人不會因繼承而背負債務,同時也保障了債權人應得之利益,故如果財產清冊造假,形成繼承人侵害債權人之實時,法院有權宣判繼承人不得以限定繼承方式來辦理(民法1163條)
參考: me
2015-04-05 12:41 pm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運彩遊戲、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對戰遊戲、對戰遊戲●●●

●新舊會員儲值就送500點

● 真人百家樂彩金等你拿

●線上影片直播、正妹圖、討論區免費註冊

歡迎免費體驗交流試玩!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2014-09-09 8:58 am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 最新活動→迎接新會員,首存狂送20% 】

【運動→電子→對戰→現場→彩球 】

【免費服務 →電影區、討論區、KTV歡唱、運動轉播、即時比分、24H客服 】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2010-05-11 6:06 pm
我附和陽光大大的想法,如果可以,我想先請樓主說明一下父親的兄弟姐妹有幾位,樓主的親兄弟姐妹有幾位(包含有合法收樣的養子女),以及樓主的兄弟姐妹的小孩,以及父親的爺爺奶奶是否仍存活。

底下我就目前可看見的概況先回應你。

簡單來講,繼承就像是搭電梯下樓,只要是再民法1138那一串法定繼承人裡頭的人就有機會電梯向下停在那一樓。所以說,如果說要拋棄繼承,首先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然後是父母...無限回圈。

限定繼承的一個好處,就是,債務的承擔到這一樓就停止了,不會有電梯向下的問題。而限定繼承的原則就是,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所留下來的遺產為限,超過遺產的就不必多還。目前您所言的負債大於遺產,我是建議不要拋棄,直接以限定繼承,以目前現有的遺產為償還限度,並且把債務就此打住,隨被繼承人煙消雲散,而不會一路電梯向下。限定繼承並不以有無以產為限制,只要有既成事實者均可辦理。

你在新聞上看到說有三歲小鬼負債上千萬,這是有故事的。

因為民法原本是以概括既成為原則,限訂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如有進行限定繼承則以限定繼承為依。但是在修法前限定繼承有三個月的時效,超過這個時效未聲明者則視為是概括繼承。

然後這有可能是,祖父掛點之後,父親及其兄弟姐妹相繼拋棄繼承卻又未依照1174條第三項通知因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所以就莫名奇妙概括繼承下來了。也連帶的有負債。

因此,那些建議主張要拋棄繼承的,我很想問,此案例中優先考量拋棄繼承有何好處?到這邊,樓主應該可以理解,為何我會傾向建議概括繼承了吧(說的好玩一點,才不會禍延子孫 XDDDDDDDDD)

如有問題請回信~祝好運
2010-05-11 7:55 am
若確定沒有財產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要在2個月內到法院去辦理,法院內有範例可以看,須看繼承順位,最好是全部家屬去辦理拋棄繼承,因為第一順位辦完就輪到第二順位繼承,然然他們須辦拋棄繼承...,也可以詢問現場諮詢人員會比較清楚.
2010-05-11 7:52 am
一 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是辦理拋棄

二這部份最好找您的律師請教,並不適合在此公開討論

三要的

四目前是沒有相關法令

五非常大,文件有無效力幾乎都是以印鑑為準

六 七我不清楚,最好去找律師請教

最下並非法學者
只是遇過類似的事件 故而給您一點建議
如有打擾,敬請見諒....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56: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10000015KK0907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