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公屋的租約人是我老公,離婚後公屋可否判回給我?
答:對於其他網友的意見,我有部分不表認同!
關於離婚時公屋會如何處理的問題,最好就是參考房署的資訊了!
請參考下列房署網頁中的資料!
第九章: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辦事處接洽。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以下段落所載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圖片參考:
http://hk.knowledge.yahoo.com/hdw/images/blank.gif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i)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ii)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iii)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i)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
(ii)
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由於樓主的子女願意跟從你生活,則屬「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即上文的處理方法!
請留意公屋單位租約會傾向得到子女的一方而非公屋戶主!即是就算公屋戶主都有要遷出的機會並要將戶籍轉給另一人!
即是說這公屋有機會會判給樓主繼續租住和成為戶主!
如果另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詳細參考下列房署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2771,3-0-2645-21,00.html
因申請時只填了兒子的名字却無填2女兒的名,這會否有對公屋處理有影響?
答:這問題樓上有網友說得對!因為他們有合法的資格(親生子女有出世紙、香港身份證等),基本上祇是並未被列入戶籍之內!樓主當然可以隨時將他們加入!
祇是又有另一問題要考慮,就是他們既已成年,有否工作呢?
如果有,則加入戶籍後將要申報她們的入息,到時又會否因入息超額而不符入住公屋的資格呢?而理論上無戶籍的人又不能長居於公屋物業之內!
所以請樓主細心思量一下才好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