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遭遇,在下深表同情!而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申請左破產,我仲可以係津校做老師嗎?
答:可以!基本上大部分的破產者都祇是一時理財不善,並非因其工作能力出現問題!當然涉及欺詐者除外!
而樓主的個案更純粹是因為受替他人作擔保人所累,而並非個人誠信出現問題!當然可以繼續從事教育工作!
破產條例中當然有對某些行業作出限制,如會計師、地產代理、公司董事等職位,破產期內都絕對不能出任!但教師並不在受限制之列!
2.之前十年度既公積金,點樣先可以拎番?係咪宣誓唔再做野?定係乜都冇晒當還俾人?
答:抱歉要給樓主一個殘忍的答案!如果樓主持有的是公積金權益,則當你破產後將會被全數充公抵債!相反是強積金則受強積金條例可以保留!
3. 如果申請左破產,使唔使同現職學校申報?
答:如問題一所言,樓主因理財不善而非因誠信問題導致破產,當然應該如實向任教的學校申報!因為假若隱瞞即屬違反誠信的舉動了,雖然並未違法,但讓校方日後得知,那麼對你的感觀就大大不好了!作為一個為人師表者,自身未能以身作則承擔問題,又豈能名正言順地教育下一代呢?
樓主請參考下列資料,資料中同樣是一名教師涉及破產後,被充公公積金的報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教師退休前破產 公積金沒收還債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24]
【本報訊】津貼學校教師28年來為公積金供款,本可於退休後獲得近250萬元長俸,惟教師在退休前申請自動破產,破產管理署以其破產信託人身份悉數沒收其公積金作還款之用。教師指《教育條例》可保障其公積金免被沒收,但高院法官昨日裁定,條例的保障範圍並不伸延至破產,即使沒收公積金對教師來說太苛刻,但只能夠期望立法機關檢討現行條例,讓公積金供款人可以得到像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保障。
公積金化為烏有的吳紹勳(譯音)自77年起入職津貼學校教書,一直按《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為公積金供款,同時政府亦以捐助形式撥款到其公積金內。98年吳轉任學校的圖書館館理員,直至05年正式退休,共工作28年,其長俸共計為245萬餘元。
98年11月吳申請自動破產,其4年破產期由同年12月開始至02年12月完結,破產管理署其後成為吳的破產信託人,並證實吳共有9名債主,拖欠共193萬餘元,但吳的財產只有9千餘元,在破產期間,吳亦一直還款,共清還了14萬5千餘元。
99年初署方指吳的公積金同樣須扣作還款,吳多次反對,指按《教育條例》第85條,公積金不應用以還債;但署方回應指根據《破產條例》第2、43及58條,他們有權扣起其公積金,結果吳近250萬元的公積金悉數交到署方手上。 署方有見問題涉及兩法例,特意向高院索取指示,高院法官關淑馨昨日於判詞中支持署方的決定,先指吳的公積金雖然仍未落入其手上,但亦屬於其財產的一部分。
法官指,適同於公務員或司法人員的《退休金條例》可讓他們在破產時免將退休金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但吳所倚賴的《教育條例》,並無清楚寫明公積金不可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只說明公積金不可用作還債。
法官又謂,雖然將所有公積金交予信託人是不合理及令當事人難以接受,但《教育條例》未有保障破產人士也是事實。法官又指吳不可能以受法律誤導為由要求取回公積金,也不能說假如早知公積金會被扣起,就不會在破產期間仍然繼續工作,變相為債主儲起公積金來償還;因為法例並無錯誤,他頂多只是對相關法律存疑而選擇冒險繼續,而且事實上吳在須要供養家人的情況下亦不容他停止工作。
法官最後認為,英國自同類案件出現後,已於99年增加法例,因此認為本港亦應檢討現行公積金制度上的不足之處,認真考慮是否須修改法例將公積金的保障伸延至破產中。
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7/24/HK0807240032.htm
2010-05-10 09:51:35 補充:
破產教師准取回部分積金本文重點
一名退休津貼學校教師,原可取回近250萬元公積金,但因供款期間曾破產。《教育條例》又沒有保障破產教師公積金權益。高院法官去年裁定整筆公積金歸破產管理署作還債之用。退休教師上訴,上訴庭昨裁定他可取回破產令獲解除後的供款,即48.9萬元。
退休教師Ng Shiu Fan九八年底自行呈請破產,當時欠債190多萬元。他破產後繼續任教及為公積金供款,○二年獲解除破產令。
2010-05-10 09:54:39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相關的資料於意見欄中繼續!請樓主查看意見欄!
另順帶一提,自行申請破產祇需 $9,695元,樓上網友所言的相信是包括律師收費在內!
2010-05-10 09:59:51 補充:
一名退休津貼學校教師,原可取回近250萬元公積金,但因供款期間曾破產。《教育條例》又沒有保障破產教師公積金權益。高院法官去年裁定整筆公積金歸破產管理署作還債之用。退休教師上訴,上訴庭昨裁定他可取回破產令獲解除後的供款,即48.9萬元。
退休教師Ng Shiu Fan九八年底自行呈請破產,當時欠債190多萬元。他破產後繼續任教及為公積金供款,○二年獲解除破產令。
原審法官指,有別於《退休金條例》及《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教育條例》並無條文保障教師公積金免受破產令影響。雖然根據案例,有法律原則容許法庭在有違公義情況介入,但既然《教育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法庭不宜介入要求破管署交還公積金。
2010-05-10 10:00:54 補充:
而且Ng早知道公積金有機會成為破產資產,是他甘願承擔風險,繼續工作及供款,故原審法官當時裁定整筆強積金歸破管署管理。
官:應早釐清法律問題
但上訴庭指,法例並非如原審所指有明確指示破產教師不可保留其公積金,故法庭有權介入干預。
至於Ng繼續工作及供款,並非他甘願冒險,而是他誤以為法例不會如此不合理。上訴庭認為破管署應在Ng破產令未解除前,及早提呈法庭釐清法律問題,好讓Ng決定是否在破產期間繼續原工作。
案件編號:CACV298/2008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090815/00202_032.html
2010-05-11 09:34:58 補充:
咁如果我勉強還到幾期先,之後申請及宣誓拎回公積金,到再供唔到時先申請破產,咁又得唔得呢?
答:萬萬不可!這做法會被破產管理署以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罪名檢控!罪成可以判以監禁!
申請破產前最少十二個月以內的所有資產紀錄,署方都會重點審查,有懷疑的更可以追究至五年之內!
則你在一年之內提取大額公積金而卻並非用來還債一事,必然會被署方知悉!到時署方必會要求你退還這筆款項,如未能依言而辦相信被檢控的機會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