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驗尿

2010-05-09 5:24 pm
98年1月吸食二級毒品被抓
同年4月勒戒36天(公司特准留職停薪)
同年8月勒戒後第一次採尿
驗有
之後分局做筆錄→開庭
緩起訴處分並同意自費到醫院參加戒毒門診
期間醫院不定期抽採尿, 皆驗沒有
今天2月(過年前一周)開始到醫院參加門診
今年4月初分局通知採尿
5月初通知我到分局去(應該是做筆錄吧!)
本來5/5分局有打給我, 但是我沒接到, 之後也都沒再打來
5/8管區打給我媽, 請我當天下午到分局去
可是我加班, 所以我媽也沒連絡上我
後來我媽直接跟管區連繫
管區給了通知單, 要我5/23到分局一趟

請問~~我會怎麼樣?

回答 (3)

2010-05-09 7:09 pm
✔ 最佳答案
你好~
緩刑期間被檢查尿液有毒物反應,管區警員通知你要到分局作筆錄,因為你家班而錯過去分局的時間,現在分局要你五月二十三日到分局。
分局既然有通知你去,你應該向公司請假去執行作筆錄的工作,輕微的吸毒反應沒有販賣行為最多就是勒戒,不會被移送法院或撤銷緩刑。
如果知道吸毒有這麼多的不便,就盡可能把壞習慣戒了,省得常常被盯睄。
參考: 敏峰知識網
2010-05-11 9:59 pm
高大成高法醫的高診所有戒毒門診
你打電話去諮詢一下
或許對你有幫助

參考網站:
http://www.facebook.com/pages/gao-da-cheng/180502281830?ref=ts#!/pages/gao-da-cheng/180502281830?v=info&ref=ts
2010-05-11 9:19 am
首先,吸食二級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次吸毒,檢察官應依第20條第一項聲請勒戒。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
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
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
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第二次吸毒,檢察官應依第24條第一項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
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第三次吸毒,依第10條起訴,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但你第二次吸毒,本就應起訴而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因此,檢察官要起訴你第二三次吸毒,二次行為分別論罪(非累犯)。

2010-05-11 13:07:11 補充:
這編輯器實在很難用,有關法條部份請自查。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33: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09000016KK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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