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受托人是否有權不向欠我款的人追討欠款,他們明知有人欠我款未還又不追他們是否沒有理行受托人的責任?我可以怎樣做?
答:按常理一個合格並且盡責的受託人,應當盡力追討跟進個案的應收款項,以期將該等得款發還給債權人!
但假設這受託人放軟手腳,虛應故事那又要如何呢?這其實亦是人之常情!樓主請你想想,追數要花時間和成本,追得的款項亦非由他收取,祇是代債權人作嫁衣!雖然事後受託人會收取服務費(由你的資產中支付),但顯然誘因不大!故此受託人不會全力追數其實亦是意料中事!
那破產者便無計可施嗎?那又不是!破產者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投訴,控訴這名受託人失職,要求撤換受託人!當然你要提出足夠的理據,而接受與否則要由署方去決定了!
但個人建議樓主在作出這個選擇前,要考慮清楚!
第一是無價值!因為樓主既已破產,則不論能否收回別人欠債,而該些款項又能否應付全數債權人的債務,到四年破產期滿後,都會一筆勾銷!再也無需負起承擔債務的責任,故受託人有否代你追債和還債,其實跟你何干呢?
我明白樓主不願那導致你破產的人逍遙法外,但其實當你破產期滿後,一樣可以再向他追回這些債務!當然能否成功則是另一回事!
其次就是假設真的向署方投訴這名受託人,署方受理就最好!萬一署方認為受託人無問題,駁回你的申訴仍然由這受託人跟進你破產的個案!那麼我想樓主你亦可以想象得到,得罪了一個操控你破產期內全部資料和資產的人,會有甚麼後果呢?到時在各方面被對方刁難甚至令破產期延長就不值得了!
2)我前夫想將我們聯名的物業賣掉,我的業權己屬於破產署當我前夫賣掉物業後所得的一半款項要還給破產受托人如果是有剩餘的,銀行會否收我利息,如要利息是怎樣計,由破產日開始計還是還款日開始計,計到幾時?
答:這物業已被破產管理署釘契,樓主前夫希望售樓前要先取得署方的同意才可以!但過程將非常麻煩!
至於提及銀行收利息和如何計算,這問題我有些不明白?
樓主的意思是假設這物業真的順利售出,樓主前夫依法將樓款半數上繳給署方!而這些數目其實較樓主破產令上的欠債數目更多,即是理論上這些得款足以讓樓主還清所有債項,對嗎?
如果在下的理解正確!則抱歉要給予樓主一個不算理想的答案!
第一如果情況如上述所言,則該些款項足以讓樓主清還債務,則樓主可以立即申請解除破產令!
但是餘款方面則並不會歸還給樓主所有,因為這些款項是售出樓主被破產管理署充公的物業業權所得來!樓主應該這樣理解,當樓主獲頒破產令的一刻起,你名下的所有資產都已被署方充公而變成一無所有!那這些資產既已非屬樓主名下,那賣出的餘款又豈會退還給你呢?所以這些餘款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如果在破產令頒布前售出物業所得的,才屬樓主所有!
故既無餘款,亦無所謂銀行收利息和如何計算的問題了!
3)如果已償還所有欠款提早解除破產令是否要付款給受託人申請?
答:不需要!假設樓主確已提早清還所有債務,那受託人會在整理所有資料後將你的個案終結並呈交署方!署方審視後會同意受託人解除受託你個案的身份,到時你會收到一封由受託人發出的信件,內容是解除受託人身份和收費的詳情(無需付款,已從你的資產中扣除)!
當你收到這信時,即表示你的破產令經已正式解除!
但請注意署方是不會有信通知你破產令經已正式解除的,這個做法以前有,但在十多年前經已取消了!
如果你希望取得已解除破產的證據,則要自行申請「解除破產証明書」!申請的方法如下!
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須知
1.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須先往破產管理處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對申請書;
2. 申請人須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前往宣誓處(低層1 樓159室)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3. 申請人須連同誓章呈上破產管理處之不反對申請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為證物;
4. 申請人須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毋須繳費;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請用英文誓章申請;
6. 申請人須於三星期後之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 時,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辨事處(低層1樓115 室)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如有提供電話者,我們會用電話與他/她聯絡;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在領取証明書時,請提供你的法院檔案編號。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courtforms/hc/pdf/guidance_notes_for_applica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