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所述,我停車於白線內看後試鏡無車後,略開車門後視後方是否有來車,此動作勾到機車騎士的車頭手把導致機車騎士受傷。
看了版上很多的發問與解答得知開車門的刑責區分為開車門錯,本人也相當樂意對傷者提出合理賠償。
事發當時便跟著傷者到了衛生署新竹醫院做了急診檢查,診療結束醫療人員聲稱並無骨折,僅1~2處略為擦傷,隔晚我買了ㄧ些水果探視傷者,見她行走是沒問題的,過了幾天我打電話給她,她跟我提到回診(不確定哪間醫院)結果為尾椎骨折,目前很痛苦,無法行走躺在床上不會動,又過了幾天她跟我提到要幫他機車維修,不然她無法工作沒有代步工具,我便與她ㄧ同前往她認識的機車行報價進行維修,她說她先負擔機車維修費用,到時候和解時我再ㄧ併付給他即可,中間幾次跟她談到和解,她都說傷勢未痊癒不願意先和解,此時我的強制險已經賠她兩次醫療費用NT$2XXX元。(真是有點懷疑她的病情到底是怎樣)
某日這位小姐打了電話給我說希望和解,開口價錢為NT$24000=機車維修+紅包(她口中的紅包指的是說她年紀為中年ㄧ直吃西藥不好,便到了朋友口中流傳的祖傳秘方服用一天ㄧ帖NT$800的中藥,希望我賠她30天份),後來我跟她說我半工半讀NT$24000有點多,她便跟我提含修車和解費用NT$20000。
到最後我跟她提含修車6000和解不成,到了調解委員會我將金額上修到8000仍被拒絕調解失敗。
其實我想知道的是,依據上述的狀況,我到底賠多少合理??
請各位替我解答,謝謝!!
更新1:
謝謝阿富與臣風的回答 因為那位小姐與她的丈夫都從事保險業務,這方面專業讓我有點喘不過氣,因為她提出了若我不和解到時候到了法庭法官判決會依照她的薪資所得來判賠工作損失,以及還可以提出精神補償,半威脅說我不和解到時候會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