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各位離婚要甚麼手續和我有何權益(當然女兒最好能跟我)?
答:樓主希望跟已無感情的丈夫離婚,要先確定幾件事!
第一對方願意跟你離婚嗎?還是對方不願而妳要堅決離婚呢?
第二對方願意放棄女兒的管養權嗎?還是雙方都在爭取呢?
第三樓主妳個人的經濟狀況如何?自己有積蓄收入還是倚賴丈夫呢?
對上述的問題,不同的答案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當然不論對方有外遇與否,祇要他願意跟你離婚,並讓出女兒的管養權,至於贍養費方面能協議則最好(我相信樓主祇要能擺脫他,能否取得贍養費並非最重要的)!那在你們雙方協議的情況下去申請辦理離婚,則是最簡單方便的!
這時無需聘用律師和私家偵探,因為對方願意作出配合大家去解除婚姆關係!或者對方也趕著回復自由身和擺脫女兒也說不定!
如果雙方同意和已談妥女兒和財產方面的事,則可以按下列步驟去辦理離婚手續!
請參考下列法庭網站的資料!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相反假設對方不願意離婚,並要求取回女兒的管養權!則會麻煩得多了!這時就或需要律師和私家偵探的援手了!首先申請方面就是另一種方法了!
請參考下列資料!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可考慮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查詢電話: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師。
單方提出的離婚呈請
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表格3
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案件表
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辯案件表
$1,045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若屬共同申請,祇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2010-05-14 23:27:08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故有部分意見要在此繼續發表!
關於女兒管養權一事,對方不爭還好!假設對方有意爭取,則女兒的管養權或許未能順利歸樓主妳所有!
法庭會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跟女兒的相處情況等去決定管養權誰屬!
即是假設樓主無工作收入,或許因工作關係未能全心照顧女兒,那又要如何去跟有穩定收入和財產的前夫去爭呢?
但假若樓主的經濟無問題,則法庭通常都傾向將年幼的子女交給母親去照顧!
至於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方面,如果無法私下達成共識!那就會交由法庭按雙方的資料去釐定,但絕不會是簡單地離婚分一半家產,這祇是一個美麗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