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

2010-05-06 8:32 am
本人於4月30日遞辭職信,合約寫一個月通知期,人事部說我要做到5月31日才可走,請問是否正確?(佢話問過勞工署的)

回答 (4)

2010-05-10 12:46 pm
✔ 最佳答案
根據本人對香港勞工法例的了解,
你的 last working 應該是 4 月 29 日。

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6 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
第 (4) 有提及到:
(4) 就本條而言,“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有需要可叫你有關公司看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 6 條及勞工處網頁。
2010-05-06 2: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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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6 11:08 am
通常好多公司係妳遞辭職信的第二日計起一個月.如果妳搵到新工又想快D走是可以的不過要陪錢比妳公司早幾多日就陪幾多日,但如果妳又未搵到野做的話咁妳可以係尼個月一路做一路搵.到五月31號妳又多一個月人工.有咩所謂
2010-05-06 11:03 am
一個月通知期,如果是4月30日作為通知期開始,就會是5月29日是last day,若以5月1日作通知期開始就是要做埋5月31日至走得!

通知期應該是遞信日開始還是遞信日後一天開始,《僱傭條例》內沒有明確說明!認為是遞信日是通知期開始的,相信當僱主(或僱主代理人)收到通知信,就是僱員正式通知僱主一個月後會離職,遞信日自然是通知期第一天。
認為通知期由收信後第二天才開始的,其論點是"收信後的那天已不是完整的一個工作天",這情況尤其明顯的是員工在放工前才遞辭職信,遞完信後員工就收工,這一天仍算作通知期第一天就顯得不合理!再發展成有人認為只要正式開工後遞辭職信的那一天不應算為作通知期第一天。

這好像有灰色地帶,但實則上這通知期法例並沒有灰色地帶。依法例通知期必定是由正式通知開始的,欠了多少天通知期就補多少天代通知金,欠不足一天的通知期就補不足一天的代通知金,例如你開工後兩小時遞信,通知期立刻開始,一個月後離職,僱主有權因你欠兩小時通知扣你兩小時工資作代通知金,當然你可選擇多上班兩小時以滿足僱主須有"足一個月"通知期的要求。

你僱主所謂問過勞工處的答案並不可靠,你可致電1823查詢就知道正確答案:通知期是由通知那一天開始,若要說得更準確,應是由僱主被通知那一刻開始的。如果雙方同意,把通知期延後一天是可以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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