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之路邊休息 無故遭警盤查

2010-05-05 2:55 pm
請根據下則新聞回答我警察這樣做算擾民嗎?因為該副分局長說:只要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該位讀者是因騎車經過礁溪市區,因為覺得累了便在路邊公共區休息,如果這樣也會被盤查,那警察根本就是可以恣意盤查,完全不需要任何可以理由了,只要他回你依據合理懷疑,但我要問的是:它依據啥而合理懷疑?這與白色恐怖有啥差別!差別祇在該員警要或不要做而已,百姓根本手無反抗之力!

下文栽自自由時報
路邊休息 無故遭警盤查
〔記者胡健森/礁溪報導〕宜蘭縣讀者李先生投訴說,他幾天前騎車經過礁溪市區,因為覺得累了便在路邊休息,卻遇上警察臨檢,他質疑警察恣意臨檢是欺負老百姓;對此,礁溪警分局表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執勤員警只要告知當事人事由即可臨檢,但會要求員警在態度、口氣上多加注意。

李先生說,他前幾天因為騎機車累了,便將車子停好後坐在路邊的公共區休息,也沒喝酒,卻突然有員警上前要求臨檢;李某不滿地說,在沒有重大犯罪嫌疑情況下,警察怎可濫用職權,隨便在路邊臨檢?

礁溪警︰會要求員警注意態度、口氣

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陳宇桓解釋說,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只要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都可以依法查證民眾身分;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處,或是將當事人帶回警局盤查3小時。

陳宇桓說,對於員警執行臨檢時的態度、口氣、用語等,都會特別注意及要求,以減少被臨檢民眾心中產生不愉快的情形。
更新1:

依Joe的回答,根據你列出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我想請問警察在市景街道有啥麼情形是警察不能或不需去盤查的人? 如果有的話,員警也去盤查算擾民嗎? 我想你把警察的職權行使法無限擴張了,畢竟現今警察素質良侑不齊,好警察會恪守職權,不良警察逞慾恣為,不能把立法良善美意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去合理化不肖員警的所有行為,你列的第七條是第六條的實施方法,但是發問中的狀況並不符合第六條所有六小項的內容,你說該民眾無故在路邊停車休息,就已經矛盾了,休息就是原因了怎會是無故?

更新2:

我也是上了年紀的人,有時騎機車久了也會疲倦想停車休息,將心比心,你也會老,騎車累了停下坐在路邊的公共區休息有啥安全疑慮? 警察合哪個理懷疑騎車疲累休息的人,是那位先生無故在路邊大聲囔囔或亮刀亮槍的? 依我看是警察太閒了!放著許多正事不做!前幾天報載的大陸觀光團在金門因故無法在機場出發,竞掌摑導遊,一群大陸仔還把航警整個人雙手反手壓制扣押(新聞影片為証,有大大需要的話我可以提供影片網址),請問你,這算啥麼?

更新3:

珊兒,其實隨身攜帶身分證本就是義務,但是不要隨隨便便就掏出給人,現在詐騙橫行,哪天身分證被人拿了就跑........

更新4:

感謝Flin提供的釋字第535號解釋,其實你我都對這所謂合理懷疑有疑問,爆料者如邱毅要合理懷疑,口袋也會有些東西作為合理懷疑的來源,"合理懷疑"不是空口白話說你懷疑就懷疑,不要私自把"合理"二字拿掉,不然任何人都有權利可以懷疑其他人的任何事情,並做出任何干擾行為!

更新5:

藍色小精靈的意見,我需不需要警察的保護與發問的問題是二回事,不要無限上綱,不然司法院也不會做出這條釋憲文!

更新6:

回答002,曲解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什麼?如果他可以回答我補充的內容: 警察在市景街道有啥麼情形是警察不能或不需去盤查的人? 如果有的話,員警也去盤查算擾民嗎?如果是擾民,其理由何在?

更新7:

我只想說: 好警察會用心去破案,不良警察閒閒的專幹有的沒的極富爭議的事,畢竟這社會是道德在維繫,道德夠就向上提升,道德差就向下沉淪.

更新8:

JOE回答的內容只是在強化警察得隨時進行盤查,翻遍所有法律並未賦予警察有該等權力,請針對問題回答!

回答 (10)

2010-05-05 7:09 pm
✔ 最佳答案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以上是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的原文,在文中明確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這些都是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的作為,所以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根據以上解釋文內容,我實在看不出騎車經過礁溪市區,因為覺得累了便在路邊休息的人有什麼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而這名警員又看見了什麼已發生(的)危害?該休息路段又有什麼事實可以被認定是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如果都不是,這名警察的作為不是濫權是什麼? 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陳宇桓還幫他背書說: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只要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都可以依法查證民眾身分。這種說法無異是把大法官的解釋當狗屎,請問什麼叫合理懷疑?大法官明明說的是:必須先有客觀事實,之後才能有合理判斷,最後才能認定是否該處所為易生危害之處所,等一切程序完備之後才可以實施臨檢。現在卻把這些全丟掉,只要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就可以臨檢任何人,這不是警察國家白色恐怖是什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這條法律的二、三、四項全都有須具備有事實足認的構成要件,但這一項沒有,是否又有違憲之嫌?是不是還要大法官在解釋一遍?我們的立法委員除了會作秀,會打架以外,居然還會通過這種惡法。悲哀!
2014-10-04 2: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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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11:08 pm
台灣早已不是處於戒嚴時期,警察不能無故盤查人民,必須有合理的懷疑,合理的懷疑就是"人事時地物"有可懷疑之處; 版大所舉之例並無可令人懷疑之處,該名員警如欲表達關心之意,可趨前問該騎士是否有需協助之處即可,根本無需以準犯罪嫌疑人視之,除非台灣人是二等公民或仍處於殖民地地位,台灣人應當有捍衛自身法律尊嚴的觀念;版大補充說明中,可悲台灣警察遇到蠻橫大陸仔自甘矮半截身體被反手架起(該段新聞片斷我也有看到,實在太扯了!),台灣人啊!你何時才會硬起來?
2010-05-10 6:59 pm
這是對貧窮人民所應該要有的歧視因貧窮是犯罪的大宗
沒有有頭有臉幹嘛要出來逛大街這叫做活該報應
臉又像個逃犯還不認命窩在家裡被警察懷疑算自找罪受
台灣的公共空間是要給有錢有勢後台硬的來享用
貧窮的快快閃一邊去少在那礙眼丟人現眼真是的的的的!!!
2010-05-10 9:44 am
關於這篇新聞我個人是認為警方並沒有錯...
為什麼警方不能臨檢?...
誰曉得騎士有沒有發生意外...看是一息尚存需要救援還是其他...
就算人好端端的...警方也有義務排除騎士可能遭受車禍的可能性...
警察也真的難為,活著的人怪警方擾民,死亡的家屬怪警方沒注意...
2010-05-05 8:57 pm
只有002回答誠懇切實,與其抱怨警察盤查時如何如何?為何不想想當您受威脅時需不需要警察的保護。發現可疑情事上前盤查本就是在保護其它的社會大眾,至於可疑情事當然要依一般經法則來判斷,舉例來說,無故在路邊往來徘迴不可疑嗎?警方上前了解一番乃事所當然,請不要希望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不讓警方進行盤查,其又如何能夠知悉是否有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評事論事請盡量以雙方不同的角度考量後再來評斷。
2010-05-05 5:10 pm
其實人家說警察麻…
很多人私底下說警察是有牌的流氓
警察可以擺臭臉 態度差
當你態度更差的時候他就說你妨礙公務
然後居留你3小時
當他想察你身分的時候
(所以不管怎樣,你必須面帶微笑,不能兇他,畢竟人家是警察,搞不好你摸他一下他就告你襲警了) (哈)

出示身分證是合理的
其他事情,例如搜身 開車箱 這就不用理他了
你只要冷冷的說"你的收索票呢?"

另外,有句話你要聽進去
沒有任何法律是對警察不利的

以下是一個故事,你可以不要看
我朋友,有一次超速(機車)要被攔下來,他一個煞車就回轉騎走
警察在後面狂追,還對空鳴槍,後來經過了一個90度的大灣道,摁…我朋友跌倒了,因此住院~
警察只有一句話:誰叫你要超速跑掉

追逐(?)沒錯,這時候的警察會一附不關我的事,然後再補開一張超速(業績照賺)
那賠償呢???想太多,警察就把案子吃掉了.根本沒賠償

警界跟軍界很像,大部分警察都彼此有一點點認識
也都是互喊學長.就算警察有錯,你找第二個警察來投訴也沒用
案子也會被吃掉

除非你上報紙頭條 找記者開記者會

但是他又沒差 記過調職? 還不是照樣上班
又不是沒了工作…

警察開單就像賊一樣躲著等人違規
哈哈 真的很可笑 應該是要站出來防止人家違規吧?
追違規的人的時候就像流氓一樣兇

有個笑話你聽聽



你把警察這兩個字 唸成台語

如果單唸"察"會變成什麼呢XD

笑一笑 別生氣囉~~~
2010-05-05 4:11 pm
本人長髮及腰.喜歡綁二條麻花辮.已經二次.莫名其妙走在台北車站附近.
被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證件.還好剛好那二次都有帶身份證在身上.不然不就
被當成大陸妹.偷渡客..真是擾民..
反正裝上那警察制服…有些人就會拿著雞毛當令箭….
2010-05-05 4:05 pm
您好:讓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讓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於法有據。
其實這也是最新修法通過的,可是也是屬於合理範圍。
其中飽受爭議的臨檢制度,在大法官釋憲後,也明文規定,凡是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車輛,警方得查證身份、車籍資料和酒精濃度,而民眾在無法證實身份下,警方也被賦予帶回警局查證的權力,但不得超過三小時。

其實看過你所PO文的這篇文章後;其實警方也沒有太大的錯誤,正常來說
民眾無故在路邊停車休息,的確會有安全上的疑慮,進行盤查也是出自於好意。如果今天是突然有民眾身體不舒服或者心情不好想自殺,將車停在路邊,身為警察是要過去關心盤查好呢?還是不理她呢?

假設 ( 1 ) : 車子停在路邊而非停車區的話,也有安全上的考量
假設 ( 2 ) : 車子停在停車格內或停車區,請參考以下文章。

版主這篇文章因該是警方請求民眾出示證件以便查核身分;
1、此篇文章看不出來是白天還是晚上,如果是白天,警方因該會想為什麼
白天沒在工作,可能是通緝犯的疑慮進行盤查。如果是晚上警方可能會
認為這麼晚了怎麼還會在這裡?是否想進行犯案而進行盤查。
2、警方進行身分盤查最多只是請求民眾出示身分證,只要配合出示證件,
也不會有太多的刁難。
3、如果出示身分證查明身份後,警方蓄意刁難,要求打開車箱進行盤查,
這個部份可以不配合,因為依法無據,除非出示搜索票才可進行盤查。
4、版主文章因該是警方要求民眾出示證件想盤查身份的時候,民眾不配合
並且口氣態度不佳,警方才會態度口氣不佳。更何況警方也沒有依妨礙
公務起訴這位民眾或者帶回警局盤查三個小時。
5、版主這篇文章是屬於民眾不知修法通過的案例,如果這邊報導是想自殺
或者是身體有不適的民眾,需要他人幫助的情況,讀者的解讀就會認為
警方的行為是對的。


希望以上言論對您會有所幫助;祝您:平安順心^.^

2010-05-07 19:49:26 補充:
您好:我來補充您的回答
其實您不用太過於生氣,讓我們平心靜氣來討論這個問題,針對您所說的:我把警察的職權行使法無限擴張了,其實沒有無限擴張,個人單純只是把您所需要的法條資訊提供給您,也無太過度的解讀。
或許我的回答您不是非常滿意,我提供我個人論點來給您參考;其實說真的不用太針對此條法律去鑽牛角尖,如果發生此種情形是您本人,我想我們會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因為過程中有太多細節無法得知,難免會有錯誤的解讀,看事情如果每個人都能面面俱到,就不會有所爭執了。

2010-05-07 19:50:29 補充:
本人現在也有在跟警察人員打官司,並且證據確鑿,勝訴機會非常大,您知道為什麼?我會跟你提到本身的個人事件嗎?的確就如您所說的:好警察會用心去破案,不良警察閒閒的專幹有的沒的極富爭議的事,畢竟這社會是道德在維繫,道德夠就向上提升,道德差就向下沉淪.
其實有些事情不用太過於去針對它,除非他已經對您造成負面的影響。如真的有發生在依照法律途徑去維護您個人權益才是上上之策不是嗎?

2010-05-07 23:26:24 補充:
PS : 無違法之人何需介意盤查?何需憤慨?EQ低IQ也會跟著變低。

2010-05-11 23:27:21 補充:
本文敘述很清楚了,字數超過限制。

2010-05-11 23:34:22 補充:
懂法律的人看就懂了,有偏見的人怎麼看也不會懂。

2010-05-11 23:34:43 補充: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2010-05-05 2:59 pm
現在警察根本沒救了,濫用職權,隨便在路邊臨檢..
參考: 抱怨一下警察的惡行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34: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05000015KK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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